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称:2020年4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合先前赊欠饲料款项对账结算,被申请人欠申请人234152元,被申请人出具《还款协议书》承诺分期归还;如果有一期未按上述时间足额给付则构成违约,剩余欠款部分按月息1.5%计息;申请人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保全、律师费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协商不成,可提请枣庄仲裁委员会裁决。事后,被申请人尚欠224152元,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未果。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欠款224152元;(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以224152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三)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庭审中申请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仲裁请求明确为: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以人民币224152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至仲裁裁决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
【争议焦点】
1、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效力问题?
2、被申请人需支付利息的计算方式问题?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吕某向申请人某生物科技公司支付欠款224100元及利息52993.2元;
二、关于申请人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关于案涉《还款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本庭认为,被申请人吕某与申请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饲料买卖关系,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饲料款,后双方对账并签订案涉《还款协议书》,该还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
二、关于申请人仲裁请求的问题
关于欠款数额的问题。申请人上述证据能够印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欠款事实,但《还款协议书》中记载的欠款数额存在冲突,其中大写为贰拾叁万肆仟壹佰元整,小写为234152元,仲裁庭认为应认定应以大写金额为准,即截至2020年3月28日被申请人欠付饲料款的金额为234100元。另外,申请人在庭审中自认被申请人于协议签订后支付10000元,本庭依法予以确认。故被申请人实际欠付饲料款的数额为224100元。
关于欠付欠款的利息问题。双方还款协议书约定:自2020年元月壹日起按月息1%计息,且乙方承诺分别于2020年5月18日前偿还6500元,于2020年6月18日前偿还8000元,于2020年7与18日偿还8000元,于2020年8月10前还清所欠饲料款,如乙方有一期未按上述时间足额支付,则构成违约,剩余欠款部分按月息1.5%计算。庭审中申请人自认被申请人后期支付饲料款10000元,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实付款的具体时间也未主张该款项的支付违反协议约定,故仲裁庭认定该10000元的支付时间在协议约定的2020年6月18日前,即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前并未违约,欠款利息应按双方约定计算。另2020年6月18日后,申请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协议约定按月息1.5%支付利息,该约定明显超出欠付货款给申请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仲裁庭认为综合全案事实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应酌情调整至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为宜。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欠款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224100元为基数,按月息1%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18日止;以2241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自2020年6月19日起计算至仲裁裁决之日止,金额为52993.2元。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合同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