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13日,申请人林某某与第一被申请人景德镇某有限公司签订紫薇花园二期X栋X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相应购房款,完成交付并已入住。后紫薇花园二期的开发商景德镇某某有限公司向第二被申请人涂某某借款,并以紫薇花园二期X栋X室商品房作为抵押担保,与涂某某网签合同。故因涂某某与景德镇某有限公司的网签合同,林某某无法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诉至景德镇仲裁委员会。
【争议焦点】
1、景德镇某有限公司与涂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景德镇某有限公司与林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是有效?
3、该房屋产权应当归属于第二被申请人涂某某还是申请人林某某?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义务;
(二)撤销第一第二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YS00003633,房屋代码为6611);
(三)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之间由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产生的债权债务,可另行通过法律渠道处理;
(四)本案仲裁费用共8192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结语和建议】
当事人在购买房屋时,首先应当确定该房屋是否存在已被开发商用作抵押担保、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预告登记等的情况。在确保已无相关问题的情况下,然后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明确相关违约责任,在完成该合同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催促开发商办理房屋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