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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6日申请人辽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工程框架协议》、于2019年5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承建申请人开发的“辽宁某金融中心”项目。该项目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5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12月30日,并约定了工程款及支付方式,双方的责任义务。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进场开始施工。

辽阳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对被申请人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2019年6月25日,辽宁省某市某区安监部门给被申请人下达施工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某安监[20190625001]号),通知书上载明:“经抽查发现本工程存在以下问题或安全隐患:1、未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危大项目专项施工方案未到我站备案,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安全员未到岗履职。2、现场未落实扬尘治理组织机构,未落实岗位工作责任制。3、未编制项目《工程建设扬尘治理专项方案》、《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扬尘治理应急预案》。4、未设立项目扬尘治理监督公示牌和扬尘治理监控系统。5、没有设置有效的车辆清洗设施,没有本阶段湿法作业的有效措施。上述问题,违反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某市有关建筑施工环保和扬尘治理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该停工整改通知限期5日内整改完成,监理机构复查整改完成情况。基于上述情况,因被申请人施工现场出现的情况导致工期严重滞后,申请人2019年6月22日以书面告知函通知被申请人引起重视,并就相关出现的问题告知被申请人。

2019年8月2日,辽宁省某市某区安监部门对工地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单上记载1、农民工保证金支付凭证未提供;2、农民工工资专用银行账户未提供;3、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未提供;4、监理未提供发包手续;5、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均不在位,项目经理不在位;6、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社保证明,劳动合同,注册证书未提供,五大人员证书没有提供社保;7、材料机械未提供采购发票、租赁合同、采购合同和付款证明;8、劳务分包未提供分包合同和付款证明,土方分包未提供合同和付款证明;9、监理单位均未提供监理人员岗位培训班,材料报验单签字,盖章不全。2019年9月4日,被申请人人员全部撤场,工程停工至今。为此2019年10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为按时完成该工程的施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合同的解除。

【裁决结果】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工程框架协议》;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交付施工场地;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结语和建议】

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解除合同的相关条款,审理这类案件时依据条款及相关的违约责任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