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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30日,车主崔某某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交强险保险合同及一份商业险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人应按照国家法律及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相关规定向受害人支付的各项费用。

武汉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陈某某对某财产保险公司、崔某某保险理赔纠纷进行仲裁案

2019年5月8日,被保险车辆在武汉市江夏区某某路发生了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的受害人陈某某发生人身伤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费、伤残、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1800元,财产损失0元,合计111800元。事故双方与保险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就上述赔偿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在第三方调解下,达成了《机动车辆保险人身伤亡损失调解协议》。为妥善安排赔偿事宜,各方均同意通过武汉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确认《机动车辆保险人身伤亡损失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保证协议的真实合法有效履行。仲裁请求为:(一)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人身伤亡损失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二)请求被申请人方按照《机动车辆保险人身伤亡损失调解协议》支付全部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费、伤残、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及财产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为调解后进行确认的案件,双方对案件事实无异议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庭的意见如下:一、经仲裁庭查实,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及保险理赔事实真实。二、《机动车辆保险人身伤亡损失调解协议》是各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订立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各方当事人在第三方调解中心的主持下,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争议,协商的内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综上,仲裁庭认定《机动车辆保险人身伤亡损失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裁决结果】

仲裁庭根据《机动车辆保险人身伤亡损失调解协议》的内容裁决如下:

(一)《机动车辆保险人身伤亡损失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各方确认保险理赔总金额为111,800.00元,扣除被申请人一垫付医药费10,000.00元后,被申请人一实际赔付金额为101,800.00元;

(二)被申请人一应于2019年6月28日向申请人偿付保险赔款81,800.00元;被申请人二已垫付的20,000.00元,从被申请人一理赔总金额101,800.00元中扣除后返还给被申请人二;

(三)本案仲裁费200.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一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约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是经过调解后达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的案件,仲裁员在进行案件事实审查后发现调解协商的内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也未侵害第三人的利益。仲裁庭对调解协议进行效力确认,出具裁决书。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为保险理赔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后的线上确认案件,通过全线上仲调对接的方式,短时间高效地完成对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简化了审理程序,案件在二十日内审结,提高了仲裁纠纷解决的效率,促进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

一、简化保险理赔环节,快速高效解决纠纷

传统的保险理赔繁琐复杂,而本案通过“调解+仲裁”的手段,依托武仲云平台的智能系统进行审理,无需当事人到庭,只要将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与证据材料、仲裁申请书等一并电子化即可让仲裁员进行线上审理,大大缩短了保险理赔的时效。这种纯线上的审理方式超越了地域限制,帮助当事人节省了差旅成本,避免了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费;同时,在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的基础之上大大缩短审理的时间,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

二、扎实开展仲裁服务,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本案是保险理赔理赔争议案,受害者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失,为解决矛盾,让受害者及时获得理赔,武仲充分发挥服务当事人的精神,积极推动“大调解”的工作模式,全流程线上处理案件,让当事人“免跑路”。仲裁委在审理过程中注重服务精神,提升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转变服务理念,在保证当事人情绪稳定的同时优化案件的审理机制,积极调解、快速裁决,妥善地处理理赔争议,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

三、探索多元化解纠纷新方案,切实发挥仲裁能动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提升国家治理效能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本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上进行了新探索,发挥仲裁能动性,与调解中心进行合作,通过仲调对接的新方式,在调解中心达成调解协议后由仲裁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进行效力确认,以法律为后盾解决矛盾。这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充分体现了仲裁与调解的优势,程序灵活,让两者之间互为补充,发挥了仲裁的制度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