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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日,申请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未满18周岁的被申请人徐某签订一份《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担任被申请人的演艺经纪公司,申请人有权处理被申请人的演艺经纪事宜,唯一且排他的享有被申请人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益;经纪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被申请人的互联网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等所有与被申请人演艺事业相关的活动及事务;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被申请人须以申请人指定的合作平台作为独家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未经申请人书面许可,被申请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除申请人指定合作平台外的任何第三方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活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安排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并保证每月直播演艺的有效时长不低于135小时,有效天数不低于27天;被申请人若未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任意连续两个顺延月在申请人指定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的有效时长少于60小时或有效天数少于15天的,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000000元;签约合作费为人民币10000元整,在被申请人签约后首次在申请人指定直播平台开启视频直播并获得申请人认可,1个月内申请人需向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签约合作费1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4日开始在申请人指定的虎牙平台直播。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日向申请人转账支付了合作费共计10000元。期间,申请人以公会刷币等方式,帮被申请人的演艺直播作官方推荐和游戏主播查房。

台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文化传媒公司对被申请人徐某演出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从2019年1月30日开始,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在指定平台上擅自停播演艺,并一直拒绝恢复正常直播。申请人根据合同第8.2条的约定,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继续全面履行与申请人2018年10月1日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2.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违约金300000元,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申请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徐某签订的合同,未经徐某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合同》时系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申请人无其他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当时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故被申请人签订合同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徐某签订合同时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事后其法定代理人也未予追认,故被申请人徐某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的相关规定,向申请人进行了书面释明,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变更仲裁请求。

【裁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结语和建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该纪要第36条对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进行了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本案系双务合同,申请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抗辩称合同无效,仲裁庭也认为合同无效,并就相关问题向申请人进行了释明。经仲裁庭释明后,申请人仍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的仲裁请求,其仲裁请求虽然被仲裁庭依法驳回,但仲裁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相关问题进行的释明,在程序上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也便于仲裁庭一次性妥善处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