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是某公司,被申请人二人为夫妻关系。2014年开始,被申请人因资金周转问题多次向申请人借款,至2019年4月23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借款248万元,经双方协商,以被申请人夫妻二人房屋抵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后经双方协商认定房屋总价款为648万元,折抵248万元借款后,申请人又向被申请人二人支付了400万元购房款,并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明确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因迟迟没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产生纠纷。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予以确认。
【争议焦点】
1、双方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2、申请人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应给以支持?
【裁决结果】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有效;
2、被申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案涉房屋办理过户至甲方名下,办理过户所需的费用全部由申请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双方虽有纠纷,但在仲裁庭的调解下能积极促成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了矛盾的激化。
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仲裁处理纠纷灵活、便捷、高效的方式,提高了当事人的自动履行率,减少各方的成本,尽少的占用诉讼、仲裁公共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