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十五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成员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
党的十五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成员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从1934年1月中共六届五中全会开始,就设立了中央书记处。1943年3月20日,中央在政治局会议上明确提出,中央书记处是根据政治局决定的方针处理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它在组织上服从政治局,但有权根据政治局的政策处理和决定所有日常问题。
此后,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七、)通过的党章就有了关于设立中央书记处的规定,规定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下处理中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常务委员会受中央政治局决议领导。中央书记处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甲方编号九、否十、十一大一度取消中央书记处。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恢复中央书记处。
会议公报指出:全会经过充分讨论,决定恢复党的八大决定的、十年证明是必要的、行之有效的制度,设立中央书记处,作为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的常设机构。党章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书记处职权的规定与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规定相同。
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将中央书记处改为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办公室。后来的党章,十四大,十五大,都遵循了这个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