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四川古蔺煤矿垮塌,安全事故如何处理
2019年10月26日上午10时37分,四川谷林川南煤业古圩煤电有限公司石屏一矿13619工作面在排险加固过程中发生顶板坍塌,造成7人被困。经过当地相关部门的全力救援,事故最终造成3死1伤,其余3人仍在全力搜救中。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应当在30日内作出答复。特殊情况下,答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有关机关根据人民政府的批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事故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事故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单位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预防和整改措施的实施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单位落实预防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事故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二、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5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分类的补充规定。
三、安全生产事故特征
、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位。
、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产安全事故的地理范围不是固定的,而是有限的。
、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者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一定损害,造成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影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造成严重影响的。
、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在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是在某些有害因素的长期影响下发生的。
、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为失误造成的事故,与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区别,如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恶劣工作环境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