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权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根据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合同效力的权利。由于撤销的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在重大误解中,被误解的人为撤销权人;在显失公平中,遭受显失公平的人是撤销权人;在欺诈、胁迫中,被欺诈、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

撤销权的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2)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道撤销原因后,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或者放弃撤销权。可见,我国将一方当事人为欺诈对方当事人而订立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对待,从而赋予了被欺诈方选择权,尊重其意思表示。被欺诈的一方认为没有必要解除合同的,可以更正合同的效力。需要提醒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只赋予被欺诈的一方,欺诈方别无选择,不能主动主张合同可以撤销。

  二、撤销权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到胁迫,自胁迫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三)当事人在知道撤销原因后,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撤销权等权利的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和撤销权消灭。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范围限于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务人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二)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第七百零二条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保证期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可撤销合同是指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也不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但这种不一致体现在它意味着不真实。如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对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法律并不直接否定其效力,而是赋予当事人变更或撤销的权利,因为它只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不涉及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共利益。这不仅体现了公平交易的法律要求,也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2)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有效,撤销后才无效。可撤销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自始无效只是因为有可撤销的原因。撤销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变更合同部分条款的,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仍受合同约束,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销因素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这不同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肯定是无效的,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补正而成为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也不同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否生效还不确定,需要业主追认后才能生效。可撤销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无效只是因为撤销权人行使了撤销权。

(三)合同的撤销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因为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当事人意思不真实的问题,而他人很难知道当事人的意思是否真实,即使他人知道,当事人也自愿承担行为后果,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律没有必要干涉。因此,法院采取不予理会的态度:当事人不主张撤销的,法院不能主动撤销;当事人要求变更的,法院和仲裁机构只能变更合同,不得解除合同。这是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另一个区别。由于无效合同的内容违法,其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也会主动介入,宣布合同无效。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由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同于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属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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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的法律特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5 [3](合同法司法解释)第23 [4](合同法司法解释)第24 [5](合同法司法解释)第25 [6](合同法司法解释)第26 [7](合同法司法解释)第7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