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控
第四章,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三、第二次修订内容
(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第一个子女的出生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主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享受计划生育优惠服务。出生登记实行首问负责制。”
(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第二十一条第七项修改为:“夫妻一方是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四)第四十条修改为:“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期保健和分娩服务时,应当查验孕妇是否持有生育证;”:发现无生育证明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五)条例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新闻出版署”、“广播电视署”统一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统一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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