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物权效力:指法律赋予物权的效力和保障。物权效力主要包括四种类型:物权的支配性效力、物权的排他性效力、物权的优先性效力和物权的障碍排除效力。

  【目录】

  一、物权的支配效力

  一、物权的支配效力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正文】

  一、物权的支配效力

物权的显性效力是指物权人确保物权人直接作用于标的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力。这是物权的首要或最基本的效力,也是物权其他效力的基础。

关键注意控制的直接性。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排他效力的含义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现有的物权具有排除不相容的物权而重新设立的效力,称为物权的排他效力。

1.独占职业;

2.独占统治。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1)物权优先效力的含义关于物权优先效力的内容,历来众说纷纭。多数学者认为,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已成立的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都属于物权优先的范围。但“通论”也遭到了强烈质疑。我们主张,所谓物权的优先效力,应当解释为物权在实现上的排他效力。根据这一界限,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即物权与债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时,无论设立顺序如何,物权均优先于债权。

(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表现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都具有优先于债权的特征和具体表现形式,书中有详细解释。

问题1:为什么物权优先于债权?

答:《物权法》中没有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定,但我们认为物权的优先性主要取决于物权是一种支配。

问题2:为什么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答:这个问题可以从意思自治的角度来考虑。任意意志(物权)——相对意志(债权)

“一物二卖”引发的法律问题

除了一般说的物权优先于债权,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说清楚。比如买受人恶意,能否取得购买物的所有权,买受人能否主张后面的买卖无效或撤销(市场竞争的概念与“恶意不保护”的法理冲突)?如果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转让,买受人双方能否主张实际履行合同并转让标的物所有权?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做?等等。这个问题在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所涉及,其设定的规则也值得思考和研究。

(三)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1.生意不会破坏契约。

2.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

3.特别法中的特殊债权

  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一)排除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含义。从权利的角度看,物权的排除妨害效力可以称为“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妨害发生之前,要求妨害人排除妨害或者防止妨害,以恢复物权的完善状态的权利。

(2)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一般认为,物权请求权可以分为三类:物的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防止妨害请求权。对应于《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物的返还请求权是物的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