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广东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名。他们进校园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签订学生管理和学生自律协议。协议明确规定:“学生自杀自伤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9月16日《南方日报》)

开学,学校以这样的约定迎接学生,势必会让新生感到寒冷和沉重。协议没有依据规定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内容,依据是情感和法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人身保险合同外,不允许设立以生命健康权为标的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相反,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在校自杀自伤学生的责任有详细规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学生自杀自伤,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责任,不存在不当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学生自杀自伤,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职责,行为不当,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部门规章,效力等级较低。此外,学生自杀自伤的责任划分也应适用于(民法通则)、(刑法)、(侵权责任法)等一些更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如果学校的管理存在漏洞,或者存在侮辱、体罚、歧视、不公平处理、不当教导(尤其是高压教学)等直接或间接的刺激行为,或者对容易产生自杀、自伤倾向的学生没有及时给予必要的情绪疏导和管理,都属于失职甚至侵权行为,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要求学生签署这样的免责协议,也从侧面反映出当今大学自杀自伤已经比较普遍。学校疲于应付,甚至害怕被外界知道。我们的教育部门和社会也应该反思,为什么现在大学里有那么多自杀和自残的人。是学生太脆弱还是学校管理太不人道?还是社会价值观和自我追求的脱节导致很多学生在大学这样的准社会里精神崩溃?大学生自杀的原因有哪些?感到沮丧?迷恋网络?消极悲观?这些问题是一所大学应该考虑和解决的。学生自杀,我们推不掉。只有这样,才能彰显一所大学的品质和情怀,才能培养出优秀的国家栋梁。虽然大学生一般都是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学校仍负有必要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学校单方面拟定含有“自杀免责条款”的协议,要求学生签字,以免除自己可能或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是一种懒政,完全玷污了大学的声誉,令人极其失望。

从法律上讲,“自杀免责”条款无效,学校不能推卸责任;从合理的角度来说,大学应该更加宽容和负责任地面对学生的各种问题,这样只会招来谴责。大学的伟大不仅在于包容,更在于担当。一个让学生签“自杀免责协议”的大学,远不是有担当有情怀。大学要反思“自杀免责”条款,有就改,没有就鼓励;也希望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的检查,及时发现取缔学校的霸王条款;司法部门也要加强对学校的法律指导,防止他们反复犯这种低级错误。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