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选取100个车险理赔诉讼案例,结合2020年新版《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逐一解读。通过阅读和研究这些案例,对于消除车主对车险免责条款和理赔的知识盲区会有相当大的帮助。本文将在2021年定期更新相关案例,不易整理,绝对值得收藏!

2020新商业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2020年版)

通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和附加险。

主险包括三个独立的险种:机动车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人员责任险。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或部分险种。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和保险险种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冲突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覆盖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用于供人乘坐或运送货物及特殊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人员和被保险人。

经典案例:汽车在卸货时意外受伤。一审中,其被迫承担三项赔偿责任。为什么二审改判不赔偿?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所称车上人员,是指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内或车身上的人员,包括上下车人员。

经典案例:《好心搭车》死亡。一审判决三责赔付68万,二审判决改为个人所有。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和投保人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费全部付清后,本保险合同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范围的,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期间,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60日内未找到全车下落的,以及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直接损失, 不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范围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经典案例:宝马被盗无法提供行驶证,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拒绝赔偿。看二审怎么判?

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金额应当与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分开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免除责任

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沙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或者注销的;

4.驾驶机动车不符合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的。

(3)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经典案例:新车6年免检。无网上年检保险公司拒赔16万,看车主如何胜诉。

经典案例:车辆未年检被保险公司拒赔,车主获赔72055元如何正确维权?

2.扣押、收缴、没收期间;

3.比赛、测试期间,营业场所维修、保养、改造期间;

经典案例:车辆维修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一定要看清为什么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不一样。

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被保险机动车被用于犯罪行为。

第十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包括放射性污染)、核反应和核辐射;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转让、改装、安装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及时告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第十一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市场价格变动导致的减值和修复后价值减少导致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腐蚀、锈蚀、失效、质量缺陷;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除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以外,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4)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15条所造成的无法确定的损失;

(5)车轮单独丢失,车身有无明显碰撞痕迹的划痕,新增设备丢失;

(六)整车被盗,仅汽车零部件或附件被盗。

过量的

第十二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保险人将在按照本保险合同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

经典案例:单方车险事故30%的绝对免赔额是否合理有效?你会为老司机做什么?

保险

第十三条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时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新车购置价减去保险时的折旧额或者其他公平市价协商确定。

经典案例:宝马X5事故维修金额50万。保险公司要求全部损失赔偿。业主如何维权?

折旧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所列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补偿处理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本条款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应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共同检查,协商确定修理机构、修理项目、方法和费用。如不能协商确定,双方应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经典案例:事故车辆维修价格只能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决定吗?车主如何维权?

经典案例:事故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损坏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保险事故向第三者索赔的,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被保险人索赔,由被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并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在赔偿时,应当扣除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取得的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赔偿前放弃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扣除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

保险人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机动车损失赔偿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总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从第三者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2)部分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实际修理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理费用-被保险人从第三者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三)抢救费用

施救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以外的财产的,施救费用按照本保险合同中保险财产实际价值占全部施救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

第十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造成全部损失,或者首次赔款与免赔额(不含施救费)之和达到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金及其附加保险费。

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者直接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范围。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应当按照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机动车一方选择自行协商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生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交通事故和逃逸;

经典案例: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能否利用免责条款拒赔?

2.饮酒、吸食、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扣留、暂扣、吊销或注销的

4.全车被盗、被抢、被抢、失踪期间。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包括放射性污染)、核反应和核辐射;

(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第三者恶意串通被保险人或者其他有害人的;

(3)被保险机动车转让、改装、安装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及时告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断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等间接损失;

(二)第三方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的折旧,以及修复后价值减少而发生的减值损失;

(3)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租赁、使用、管理、运输或经营的财产损失,以及车辆上的财产损失;

(4)被保险人、司机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减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6)超过《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

(七)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除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以外,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9)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28条所造成的不可确定的损失;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到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

第二十五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个整体。发生保险事故时,主车辆保险人和拖车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补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驾驶人造成第三者损害的,保险人可以直接赔偿。

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驾驶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确定后,应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赔偿第三者。如果被保险人怠于提出请求,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应当赔偿的部分,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许可的驾驶员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未能赔偿第三者的,保险人不赔偿被保险人。

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本条款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因保险事故受损的第三者财产,在修复前应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共同检查,协商确定修复机构、修复项目、方法和费用。如果不能通过协商确定,双方应委托

(1)当(按合同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等于或高于每起事故的责任限额时:

赔偿=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

(2)当(按合同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低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

赔款=(按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部分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第三十条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被保险人承诺或者支付的赔偿金额。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者超过保险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机动车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不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范围的,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车上人员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由保险人负责。

经典案例:司机轧死自己的车辆,属于车险三责吗?再看三审的判决

第三十二条保险人应当按照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机动车一方选择自行协商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生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免除责任

第三十三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在下列情况下,无论因何种原因造成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交通事故和逃逸;

2.饮酒、吸食、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或者注销的;

4.驾驶机动车不符合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的;

5.被保险人不允许的司机。

(3)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2.扣押、收缴、没收期间;

3.比赛、测试期间,营业场所维修、保养、改造期间;

4.全车被盗、被抢、被抢、失踪期间。

第三十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包括放射性污染)、核反应和核辐射;

(二)被保险机动车转让、改装、安装或者改变使用性质,致使被保险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及时告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除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以外,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七)精神损害赔偿;

(八)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

第三十六条驾驶员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保险乘客座位数按被保险机动车核定载客人数确定(驾驶座除外)。

补偿处理

第三十七条赔偿的计算

(1)对于每个座位的受害人,当(按合同约定核定的每个座位的人身伤亡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个事故每个座位的责任限额时:

赔偿=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

(2)对于每个座位的受害人,当(按合同约定核定的每个座位的人身伤亡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个座位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时:

赔款=(按合同核定的每辆车的人身伤亡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被保险人承诺或者支付的赔偿金额。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者超过保险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一般条款和条件

保险期限

第三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任何其他业务

第四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机动车整体被盗、被抢的,被保险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相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事故发生时的驾驶证。

如果是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等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提供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记录交通事故的协议。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相关费用单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来历凭证和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被盗抢立案证明。

第四十一条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一次性提供。

第四十二条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批准。保险人应通知被保险人

第四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核实后,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不能确定赔偿金额的,应当先行支付根据现有证明、资料可以确定的金额;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四十五条保险人接受报案、现场勘查、核实损失、参与诉讼、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意见,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四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保险合同的手续。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危险程度发生重大变化的,保险人可以自收到前款约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相应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四十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付保险费的百分之三的退保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终止。保险人应当按日收取从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保险费。

第四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应当选择下列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之一,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1)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管辖。

加保

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补充保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和双方的义务也适用于补充保险。主险责任终止的,相应的附加险责任同时终止。

1.绝对专营权的附加特别条款。

2.附加车轮单独损失保险

3.新增设备损失险。

4.附加车身划痕损失保险

5.额外修理期费用补偿保险

6.除发动机水毁外的附加特别条款。

7.船上附加货物责任险。

8.精神损害附加责任保险。

9.附加法定假日限额加倍保险

10.医疗保险以外的医疗费用附加责任险。

11.机动车增值服务附加专用条款。

绝对特许经营权的附加特别条款

绝对免赔额为5%、10%、15%、20%,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为准。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主险约定计算赔款后,扣除本专用条款约定的免赔额。即:

主险实际赔款=根据主险约定计算的赔款(1-绝对免赔额)

仅车轮丢失的附加风险

有机动车损失险的机动车可以投保此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时,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部位不遭受损失,只有车轮(包括轮胎、车轮和轮罩)遭受直接损失,这

(1)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本条款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2)赔款=实际修理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获得的赔偿金额;

(3)在保险期间,当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设备损失保险

有机动车损失险的机动车可以投保此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投保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发生直接损坏,保险人将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新增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设备的购买价格减去折旧额。

第三条补偿待遇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本条款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赔偿=实际修理费用-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得到的赔偿金额。

附加车身划痕损失保险

有机动车损失险的机动车可以投保此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2条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及其家属、驾驶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造成的损失;

(3)体表自然老化、损坏和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补偿待遇

(1)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本条款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赔偿=实际修理费用-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得到的赔偿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当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终止。

额外修理期费用补偿保险

有机动车损失险的机动车可以投保此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本条款承保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坏,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停驶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应当在保险金额内赔偿被保险人修理期间费用,作为代步车费用或者弥补停驶损失。

第2条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的费用赔偿责任:

(1)被保险机动车因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以外的事故而损坏或修理的;

(2)车辆未在保险人认可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质量不符合要求而进行修理的;

(3)被保险人或驾驶员延误车辆修理期限。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赔偿天数每天赔偿金额。赔偿天数和每日赔偿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不超过90天。

第四条补偿待遇

全车损失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失应在保险金额内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额进行赔偿

在保险期间,投保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进水造成发动机直接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船上附加货物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商务货车(包括拖车)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直接损坏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由保险人负责。

第2条责任免除

(a)货物本身的盗窃、抢劫、自然损失、缺陷、短缺、死亡、腐烂、变质、气味、生锈、动物损失、飞行损失、火灾或爆炸;

(二)违法或者违规运输造成的损失;

(3)由于包装、紧固、装载和覆盖不当造成的任何损失;

(四)船上人员携带的个人物品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毁损、运输延误、业务损失和其他间接损失;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损失的物品。

第3条责任限制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补偿待遇

(1)索赔时,被保险人应提供运单、货物在启运地的价格证明及其他相关文件。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照装运地价格计算赔偿;

(2)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本条款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精神损害附加责任保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或机动车人员责任险的机动车,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在投保人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增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赔偿;当这种附加险是在投保人只为机动车辆上的人投保责任险的基础上增加的,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车上人的精神损害。

第一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时,发生被保险主险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特此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法院判决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支付的赔偿后,在本保险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2条责任免除

(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约定,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无交通事故,只是由于第三者或车上人员惊慌失措造成的损害;

(3)孕妇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

第3条赔偿限制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补偿待遇

本附加险的赔偿金额应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双方达成并经保险人认可的赔付协议,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

附加法定假日限额加倍保险

该附加险可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家庭用车。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驾驶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事故,经公安部门或者保险人调查确认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基础上加倍赔偿被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适用的责任限额。

医疗保险以外的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或机动车人员责任险的机动车,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许可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时,发生主保险事故。对于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法律(不含港澳台法律)对第三方或船上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机动车登记证书》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2条责任免除

保险人不负责下列损失和费用:

(1)相同保障的其他险种下可以赔偿的部分;

(2)与主险事故无关的医疗、医药费用;

(3)特殊医疗费用。

第3条赔偿限制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补偿待遇

被保险人理赔时,应提供具有《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医院或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店出具的能够证明各项费用赔偿金额的相关文件。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责任计算赔偿。

汽车增值服务附加特别条款

第一条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后,可以投保本特别条款。

第二条本特别条款包括四个独立的特别条款:道路救援服务特别条款、车辆安全检查特别条款、驾驶服务特别条款和检查服务特别条款。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或部分特殊条款。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和承保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增值服务。

第一章道路救援服务的特殊条款

第三条服务范围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使用故障,丧失驾驶能力时,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应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向被保险人提供下列道路救援服务。

(1)单程50公里以内的拖车;

(二)油、水、防冻剂、电;

(3)轮胎充气和轮胎更换;

(4)车辆脱困所需的牵引和吊车。

第4条责任免除

(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无法开展相关服务的;

(二)输油、换胎过程中产生的机油、防冻液、附件、配件等材料的费用;

(3)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5条责任限制

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提供两项免费服务。数量超过两个的,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分为五倍、十倍、十五倍、二十倍四个档次。

第二章车辆安全检测专用条款

第六条服务范围

在保险期间,为保证车辆安全运行,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应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为被保险机动车提供车辆安全检测服务。车辆安全检测项目包括:

(1)发动机检查(机油、空气滤清器、燃油、冷却等。);

(2)传输检查;

(3)转向系统检测(包括车轮定位试验和轮胎动平衡试验);

(4)底盘检查;

(5)轮胎检查;

(6)汽车玻璃的检验;

(7)汽车电子系统测试(整车电控电气系统测试);

(八)车内环境检测;

(9)电池测试;

(10)车辆全面安全检查。

第7条责任免除

(a)检查中发现的故障部件的更换和维修费用;

(二)洗车、打蜡等日常维护费用;

(3)车辆运输费用。

第8条责任限制

在保险期间,本特别条款的检查项目和服务次数的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三章代驾服务专用条款

第九条服务范围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许可的驾驶人因饮酒、吸毒等原因不能驾驶或存在重大安全驾驶隐患时,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应被保险人要求,提供单程30公里以内的短途驾驶服务。

第10条示例

在保险期间,本特别条款的服务次数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四章检验服务专用条款

第十二条服务范围

在保险期间,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当被保险机动车需要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时,保险人或其委托人将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代替车主进行车辆检验。

第13条责任免除

(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行政部门的要求,无法开展相关服务的;

(二)车辆检验费和罚款;

(3)维护费用。

意译

【被保险机动车使用过程】是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工具使用的全过程,包括驾驶、停放、作业等,但不包括在营业场所维修、被经营单位牵引或吊装等救援期间。

【自然灾害】是指对人类和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的自然现象,包括雷击、暴风雨、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地陷、悬崖崩塌、滑坡、泥石流、雪崩、冰洼、雪灾、冰暴、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意外】是指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发事件,但不包括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包括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等。

【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并潜逃、藏匿,以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单独车轮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失。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仅轮胎、轮毂和轮毂罩单独损失,或上述三者中任意两者共同损失,或三者共同损失。

【车身划痕】被保险机动车只有表面油漆受损,无明显碰撞痕迹。

【新增设备】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在原有设备之外安装的附加设备和设施。

【新车购置价】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同类型新车没有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全损】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灭失,或严重损坏完全丧失原有形态和效用,或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有的实际全损;或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而支付的费用超过实际价值的,视为推定全损。

【家庭成员】指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

【市场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自愿的条件下,由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确定的价格,或者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由不相关方清偿的交易价格。

[参考折旧系数表-月折旧系数]

1.家庭使用:9座以下公交车0.60%;10座以上客车0.90%。

二。非营业:9座以下客车0.60%;10座以上乘用车和货车、带挂车的货车0.90%;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1.10;其他车辆为0.90%。

3.商务租赁:9座以下客车和10座以上客车、小型货车和带拖车的货车为1.10%;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1.40;其他车辆1.10%。

四。商务-其他:9座以下客车和10座以上客车0.90%;小型货车和带拖车的卡车为1.10%;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为1.40%;其他车辆0.90%%。

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折旧。最高折旧额不得超过投保时新机动车购买价的80%。

折旧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饮酒】指驾驶员饮酒后

【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以及周六和周日,以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为准。

法定节假日不包括:1。因国务院放假安排的工作日;2.国务院规定的一次性国定假日;3.当地假期。

【污染(包括放射性污染)】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因油类、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和散落而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者财产的污损、变质或人身伤害。

【特需医疗费用】是指医院特需医疗部/中心/病房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特需医疗部、外宾医疗部、贵宾部、国际医疗中心、联合医院、联合病房、干部病房、甲级病房、家庭病房、套房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不覆盖的高级病房,以及名医门诊、指定专家团队门诊、特需门诊、国际门诊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