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北京市丰台区李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2021年4月某日,李某在骑车回家的路上被一辆机动车撞伤,后被紧急送往北京市丰台区某医院抢救,经过检查诊断,右胫腓骨开放骨折、上下颌骨骨折、外伤性牙齿缺失、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伴皮擦伤。入院后紧急进行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清创缝合、跟骨牵引术。术后恢复良好,一个月后进行下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李某发现面部留有7CM的切口,且咬合不对称、张口受限,后经鉴定机构鉴定,牙齿缺失合并牙槽骨缺失构成十级伤残、张口受限构成十级伤残,综合评定伤残系数15%。李某认为系某医院过错导致,要求赔偿,遂向北京市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患者的申请后,调委会迅速联系某医院询问是否有调解意愿,某医院表示同意调解,双方提交申请及病历资料,调委会正式受理,并指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通过背对背方式向医患双方了解事实经过。李某称,第一,某医院未对手术方式明确告知,术前李某多次询问是否可以口内切口,某医院表示可以,但术后发现口外切口,在脸上留下7CM左右的疤痕;第二,某医院手术操作有误,导致咬合紊乱、张口受限;第三,某医院的过错导致面部疤痕严重,需要后期整容机构激光淡化,但不能祛除,与毁容无异。调解员将上述内容与某医院沟通,某医院针对三个问题辩称,一是医方的诊断明确,手术符合诊疗规范;二是李某属于交通事故入院,抢救患者生命为第一原则;三是医方选择的手术方式有利于患者身体情况,也曾和李某沟通其可以去专科医院或上级医院进行治疗,但李某仍选择某医院治疗。

综合双方的观点,调解员梳理双方争议焦点为:一是某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二是某医院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调解员带着双方提交的病历及争议焦点,找到相关的临床、法学专家进行咨询,结合法律法规和专家意见,与某医院沟通并进行释法明理,第一,医方诊断“上下颌骨骨折、外伤性牙齿缺失”诊断明确,临床治疗下颌骨骨折多采取手术治疗,其中,咬合关系恢复好坏是颌骨骨折治疗成功最重要的指标,临床上咬合关系恢复不佳及张口受限原因有:(1)医院过分依赖内固定而忽视必要的颌间(固定)牵引;(2)下颌骨骨折复位手术存在一定困难性,手术复位后由于咀嚼肌肉的牵拉也容易发生术后的骨折段移位可能性。本案中,患者术后张口受限、咬合关系紊乱主要与医方术前对患者下颌骨骨折评估不足,术中操作不够谨慎、术后缺乏牵引有关,因此医方存在过错。第二,关于医方的告知义务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本案中,李某需要进行“下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下颌骨骨折分为传统的外切口与口腔内切口的方式,因此在告知时应将病情、手术方式、有无可替代医疗方式、可替代医疗措施所伴随的风险及性质、程度和范围,可替代医疗措施的治理效果、有效程度,可替代医疗措施可能引起的并发症及意外,不建议采取此替代医疗行为的理由等方面如实告知李某,只有让李某真正理解知悉所有风险的情况下做出选择,才能达到告知目的,某医院提交的病历中并未找到相应的告知内容,存在过错。另一方面,某医院所说已经告知过让患者到上级医院治疗,但是李某没去的问题,从病历记载中,并没有找到相对应的告知内容和李某拒绝转院的签字。从病历中记载,李某入院后做过两次手术,第一次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当天,第二次手术也就是下颌骨骨折固定术是在入院后20天的时间点进行,由此可见,某医院在做下颌骨骨折手术时并不是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情况下开展,此时更应充分告知李某医疗措施。综合专家意见,某医院术前对李某病情评估不足,缺乏手术方式的告知,未尽充分告知义务,术中操作未尽谨慎义务,术后缺乏牵引,某医院存在过错,与李某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调解员有理有据的说服下,某医院承认自己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在此基础上,调解员结合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与医患双方沟通,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主持,医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1.某医院赔偿李某8万;

2.双方签订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

经回访,双方已履行调解协议,并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手术风险与治疗效果同时存在,故手术告知尤为重要。手术应该告知手术治疗方案可行性及益处,手术治疗性质、目的、程序、伴随的危险、并发症与拟定的防范措施。如果在手术过程中发现需要扩大手术范围,也要及时告知患者及家属,在知情同意书中签字确认。全面告知的目的在于患者对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的理解,并自主作出是否同意的选择和决定。患者属于住院治疗,对于住院病历的书写、告知都有严格的要求。本案中,医方在知情同意书中仅告知了手术名称、手术目的及并发症,对于拟定的防范措施、程序、手术方案可行性及益处并未告知,存在告知不充分的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调解员准确适用法律规定,精准找到医方存在的问题,让医患双方心服口服,为纠纷的化解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