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某

吴某某诉安徽省司法厅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应诉案

被告:安徽省司法厅

原告因对安徽省黄山市司法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有异议,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称:原告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告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黄山市司法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系违法行为。经查询,被告于2014年8月21日签收了原告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但超过法定期限,被告没有给原告任何回复,被告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

被告辩称:一是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根据修订前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外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于2014年8月21日收到原告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原告依法应当于2014年11月4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事实上,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明显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二是被告已经履行了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原告对黄山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可以选择向黄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但原告却就同一事项既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向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被告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已经就同一事项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且该市已立案审查,被告对于原告的复议申请无须作出复议决定。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且被告履行了行政复议职责。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吴某某诉安徽省司法厅不作为是否成立。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应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原告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却没有中断或者延长的期限的法定事由,最终,法院依法驳回起诉。安徽省司法厅在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主动和黄山市司法局联系,获取了原告已经在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依法应当由先受理的复议机关处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对于吴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安徽省司法厅无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经审理,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吴某某不服,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