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门槛”降低了。

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以生产经营和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的公司10万元,并要求一次性缴纳。

在修订过程中,普遍认为这一规定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闲置。据此,对法律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一是取消了根据公司业务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二是允许公司按规定比例在两年内分期还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分五年还清;三是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但今年2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并未改变这一点。在审议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地方当局、部门和企业建议适当降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以鼓励投资和创业。在此基础上,法律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到500万元。

2、完善董事制度,避免“集权”

在法律修改过程中,各方普遍反映现行公司法对董事长职权过于突出,董事会议事规则不完善。相应地,修改后的公司法突出了董事会的集体决策作用,强化了对董事长的制约,细化了董事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同时,该法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3、股东有权决定公司的去留。

目前,一些公司经营困难严重,财务状况恶化。虽然没有达到破产极限,但继续维持下去会对股东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失。但由于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和董事会无法对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做出决议,经常处于僵持状态。

根据这种情况,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了解公司相关事务的实际情况是保护其利益的基础和前提。据此,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并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股东

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修订草案曾规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或者从业人员200人以上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审议中,一些地方、部门、企业和专家提出,股东人数少或者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两名监事。

据此,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

5、设立专门板块,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为了进一步提高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改善其治理结构。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一章中,该法设立了“上市公司组织的特别规定”专节,对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关联交易作出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所涉及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应当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总资产30%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上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为国有独资公司深化改革提供制度支持

对于修改后的《公司法》是否应当保留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很多人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但修订后的《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一章中,有专门的一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为其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破产申请,应当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法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兼职。

字体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因故意不支付股息而被起诉。

现实生活中,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让中小股东查看公司财务状况。权益受损的中小股东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

由于种种原因,中介机构有时会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评估报告等材料,使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资本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法律对此有规定,中介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该机构停业,依法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二、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利益平衡原则、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股东股权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一)利益平衡原则

利益平衡原则是指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分析和平衡影响公司和社会发展的各种利益关系的原则,对公司制度的安排和实现。利益平衡意味着否定对某一利益的过度保护。坚持利益平衡原则,需要更好地研究围绕公司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评估多种关系对公司经济和社会目标实现的影响,进而对社会发展的影响,确定各种利益的地位。通过制度化的安排,公司作为一种企业法律形式,可以发挥更好的社会效益,抑制其负面作用。利益平衡原则是从利益(经济)的基本层面确定的公司法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公司法的第一原则。

(二)分权制衡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是指公司有效运行的制度安排和实现,是建立在公司各种权力合理分配和制衡基础上的配置原则。分权制衡会形成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激励约束的内部管理体系,这是公司运营的本质。分权制衡在某种意义上与国企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管理模式有着本质的区别。坚持分权制衡原则,就要分析界定公司内部应该存在哪些权力以及权力的适当分配,构建各种权力制衡的体系。三权分立与制衡是权力视角下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利益平衡原则在制度层面的直接体现。

(3)自主性原则

自主性原则是指投资者自己做出重要决策,选择公司的管理者;公司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依照公司章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非法干涉。自治原则符合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运动规律:投资者对自己的决策和选择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应独立应对市场的变化,并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自治原则充分体现了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主要特征:市场主体的能动性与产品体系下企业的附属地位形成鲜明对比。

(四)股东股权平等原则

股东股权平等是指股东基于各自出资额(出资额或股份)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出资性质、数额相同,在公司经营中一视同仁。股东权益平等并不排斥权益内容的差异。各股东按照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的多少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权利和义务

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出资额或股份)为限,通过公司作为中间体对外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的基石。可以说,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确立以及各项具体制度的完善,都与股东有限责任密切相关。如果去除了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现代公司法的构建将难以支撑,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也必然失去重心。12股东有限责任不是公司制度产生以来就有的原则,而是公司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我们把股东有限责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这不仅符合现代公司法的方向,也符合我国公司立法的实际。

  三、公司法的特征

主要特点:

(1)公司法是一部组织法,规定了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公司的组织以及公司组织的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和程序;

(2)公司法是一种行为法,规定公司的行为活动;

(3)公司法是一种具有强制性规范的法律;

(4)公司法是成文法。

以上就是125生活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公司法》的主要变化。相信看完以上内容,你会对公司法的变化、原则、特点有一定的了解。公司法修改最重要的是放宽注册资本的限制。如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125生活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