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开立支票账户和领取支票,你必须有可靠的信誉,并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可以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支票一旦背书,就可以流通转让,具有货币的功能,成为代替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作用的信用流通工具。使用支票进行货币结算,可以减少现金的流通,节约货币流通成本。
中国票据法中关于支票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第八十二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受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三条开立支票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文件。
开立支票账户和领取支票时,你要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账户时,申请人应保留其真实姓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第八十四条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专门用于提取现金的,可以单独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提取现金。
如果支票专门用于转账,可以单独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提取现金。
第八十五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a)“检查”字样;
(2)无条件支付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的名称;
(五)发行日期;
(6)出票人签名盖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该支票无效。
第八十六条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经出票人授权补充,补充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七条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以经出票人授权补充记载。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地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地、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第页]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第八十八条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的实际存款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超过付款时付款人处实际存款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九条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实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一致的支票。
第九十条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向持票人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时,付款人应当于当日全额付款。
第九十一条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如果单独记录付款日期,该记录无效。
第九十二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九十三条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不再承担向出票人委托付款和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但是,除非付款人恶意付款或者有重大过失。
第九十四条支票的背书、付款和追索权,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汇票的规定。
支票的签发,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