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有效性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注册资本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明确验资报告的有效期。

根据1995年《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注: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4年8月31日发布)第六条规定,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之日起90日内向工商局备案。此外,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税[2001]1067号)明确规定,企业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超过90日申请的,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重新进行验资。目前,财会[2001]1067号文件尚未废止。实践中,如果验资报告超过90天,工商局往往会要求申请人提交新的验资报告,法律依据是财会[2001]1067号文件。

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表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第122号),已经取消了验资报告有效期为90天的要求。虽然200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表的通知)(工商企字[2005]第213号),对工商企字[2004]第122号进行了部分修改,但并未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的有效期。因此,笔者认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的有效期为90天。

当然,在实践中,也有可能一些地方工商局认为,既然[2005]213号没有明确规定验资报告的有效期,外商投资企业也应该适用[2001]10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