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权属管理,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农村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登记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和农用地其他权利的登记发证。第三条农村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四条农村土地权属的确定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对于不能证明土地属于集体且明显属于国家的农民经济组织,以国有土地确认。历史上由农民集体开发并持续耕种至今,多年取得效益的耕地和园地,除法律规定的以外,可以确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经批准开发国有荒山、荒地等农用地的,按照“谁开发谁使用”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用地批准文件、协议,确认移民集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移民的居住用地按第二十一条办理。第五条农村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第六条农村土地登记发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测量;3、所有权审查;4、报名;5、颁发或更换土地证。初始登记时,根据土地详查、变更调查和更新调查的图件和数据成果,可先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地籍调查,权属界线、地类和面积的调查成果经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同意后,可直接作为土地登记申请和权属审核的依据。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必须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为基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为基础。第七条农村土地登记后,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依法抵押或者出租的,应当出具土地他项权利证书。第八条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全面登记发证制度。集体所有土地的“四荒地”使用权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管理需要进行登记发证。第九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依法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根据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人是“村农民集体”。村民委员会应当申请土地登记。按照本村两个以上农民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由本村村民小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人为“XX村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当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客观条件难以满足s
根据法律规定,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人为“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管理。第十条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农用地,应当实地申请土地登记。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农民集体,参照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国有荒山、荒地、滩涂、滩涂等。未按土地使用权确定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第十一条农村地籍调查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土地详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更新调查成果,使用不小于1: 1万比例尺、良好的正射影像图。第十二条商业性开发农用地,应当使用不小于1: 2千的大比例尺地图进行土地权属、四至范围、地类和面积的测量。大比例尺地图的坐标系统和范围界线应当与当地县级行政区域采用的调查登记地图相衔接。第十三条地籍调查完成后,将宗地面积和村庄总面积及分类面积汇总成表,连同宗地图一并交回相应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确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调查结果无异议,签字并加盖公章履行确认手续,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如有异议,应在15天内申请复核。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当场进行复核。逾期未签字确认且未申请复核的,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登记发证。第十四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审核程序和内容,按(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根据地籍调查成果,编制农村地籍图和宗地图。农村地籍图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地籍图和宗地图。第十六条宗地图是地籍调查成果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土地证书的附图。必须严格按照调查结果真实准确地绘制。第十七条根据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权属性质、四至范围、勘界程序、地类和面积等应进行全面审核后公布。公告期间,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并提交复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核实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调查复核结果告知当事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异议的,按照土地登记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建立农村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属登记簿。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申请农村土地变更登记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二、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变更的;[page]三、农用地依法转为建设用地(含宅基地);四、依法调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五、因农用地结构调整导致土地利用一级分类区发生变化的;六、依法征用、批准使用农村土地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七、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明确土地所有权。1997年4月15日以后,农民新建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有旧宅基地的,应当注销原土地登记,交回旧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将旧宅基地交回原农民集体,方可办理新宅基地的土地登记。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ml:命名空间前缀=o ns='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