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订:一是放宽再婚生育条件;二是对生育间隔时间作适当调整。但这样的调整仅针对特殊人群。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不会做大的调整。
1、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
2、第一个子女经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诊断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
5、再婚前,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均与原配偶在一起,新组成的家庭无子女;
6、夫妻一方是烈士或者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独生子女;
7、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且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
9、只生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母亲在农村居住5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二)经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诊断为第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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