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助理是公务员。一般乡镇司法所或者县级司法局的司法助理都是公务员。这是最基本的公务员。司法助理一般在乡镇一级的司法所工作。试用期满,从办事员级别定级,然后就是办事员。但是从书记员到副科要很多年,因为至少要做司法局长才能做副科。

司法助理是我国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人员。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司法厅、局、处,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行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司法助理员。司法助理员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司法局的领导下工作。工人

司法助理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二)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参与疑难纠纷的调解,受理和处理与人民调解工作有关的来信来访;

(三)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有关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的宣传教育;

(四)调查研究本地区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纠纷的措施;

(五)了解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司法辅助人员应遵守的原则和工作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勇于实践,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三、坚持说服教育,做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以理服人,以法服人;

四、抓典型,总结经验,及时推广,以点带面;

五、主动联系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配合;

六、坚持原则,维护法制,刚正不阿,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司法助理的工作制度:

一、登记制度:纠纷和信访要按规定登记上报;

二、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调解会议,学习政商,研究工作,交流经验;

三、评比制度:组织调解委员会,定期开展评比活动,树立榜样,表彰先进;

四、回访制度:对调解纠纷进行重点回访,听取反映,检查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请示汇报制度:定期向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县(区)司法局(处)领导汇报,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