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省部级。省长是省级行政区行政机关的首长,是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所在地的国家行政机关的首长。行政级别(省部级正职)。港澳称为特区行政长官(或“特首”),行政级别与内地省长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英文: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1]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并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1]
2021年10月22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宪报刊登公告称,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将于2022年3月27日举行。[16]
《基本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香港行政长官在总统宣誓下宣誓。
(一)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负责实施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并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四)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
(五)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的职务;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的法官;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八)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项发出的指示;
(九)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外交事务和中央授权的其他事务;
(十)批准提交立法会的财政收支议案;
(十一)基于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事务的人应否向立法会或其下属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十二)赦免或者减轻罪犯的刑罚;
(十三)处理信访事项。
[1]
香港国家安全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就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工作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提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报告;第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由行政长官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四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院法官和终审法院法官中任命部分法官,并可从临时法官或特别法官中任命部分法官,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14]
选举资格
第四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岁、通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担任
1997年,第一任行政长官由第一届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该委员会有1200名成员,由中央政府任命。2002年,第二任行政长官由同一个选举委员会选出。2005年第二任行政长官补选已于2005年7月10日举行,选举委员会的成员与原来的基本相同。选举委员会出缺的委员由立法会同一功能界别的选民(各界16万人)选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每人只能连任一次。如行政长官在任期届满前因故离职,其继任人应在六个月内产生。2005年,NPC人大常委会通过解释《基本法》解释说,行政长官的补选只是完成了其前任的剩余任期。
董建华特别行政区第二任(部分)行政长官一、。2005年3月13日,他因健康原因在完成第二个任期前辞职。董建华辞职后,由时任政务司司长曾荫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代理特首。
《基本法》规定
第45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制定,最终达至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由附件一规定。
参考文献:[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的解释
2004年4月6日,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NPC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明确了修改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的法律程序。[7]
香港特别行政区修改法律的进展
2007年12月29日,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号决议,根据循序渐进的原则,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可以适当修改。[12]
2009年11月18日,香港特区政府公布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就2012年政改方案展开为期3个月的公众咨询。2010年2月19日,咨询结束。[11]
2010年6月2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了关于2012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议案。[10]
2010年8月28日,NPC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号议案,自批准之日起生效。[8]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