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汪某婚恋诈骗案以案释法

2016年下半年,刘某与汪某相识恋爱,2017年1月,两人同居。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刘某和汪某经婚介公司介绍,以虚构的身份假装与征婚者谈恋爱,以各种理由向征婚者索要金钱和有价物品,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其中,刘某骗取他人钱财28万余元,汪某骗取他人钱财12.5万余元。

【调查与处理】

2018年2月22日,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将刘某、汪某抓获归案。2018年10月、11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刘某、汪某提起公诉。2018年12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认定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认定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 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被害人因行为人的欺骗产生错误认识,在此基础上对财产进行了处分行为。欺骗行为与受骗者的财产处分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骗取公私财物应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可以酌情从严惩处。 

婚恋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婚姻、感情为手段,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刘某、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身份假装与多名被害人谈恋爱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待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之后,再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索要金钱和有价物品。由于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认为自己与被告人处于恋爱关系,便接受被告人的多次索取。在被告人觉得被害人已经没钱可骗的时候,便以各种理由要求分手,或者直接断开联系。且本案被告人刘某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8万余元,汪某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2.5万元,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同时具有诈骗老年人的严重情节,因此,本案被告人刘某、汪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通过婚姻中介寻找伴侣。然而,少数人利用老年人对爱情的向往,虚构美好的爱情和生活前景,对老年人进行诈骗,非法获得钱财,不仅使老年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其身心带来严重创伤。

本案成功办理的积极意义:一是提高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警惕“爱情陷阱”,帮助群众识别避免婚恋诈骗。二是本案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搜集了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及辩解、多份证人证言、LV牌包等物证,尤其在被害人的陈述中,除去其主观情感因素,详细地记录整个诈骗过程,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对公安机关办案具有借鉴意义。三是本案的公正判决,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刑罚惩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助于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