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隶属关系一般指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指企业属于哪一级行政单位领导。根据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填写关系代码。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以及有明确隶属关系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所办的非国有工业企业,按隶属关系填写;如果隶属关系不明确,填写“其他”。
单位成员分为:
1、中央委员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和办公室。
2、省,含自治区、直辖市直属行政单位。
3、地区,包括自治州、盟、省、直辖市。
4、县,包括地、州、盟辖市、省辖市、自治旗和县级市直属行政单位。
5、街道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城市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管理的单位。
6、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政府所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单位。
7、乡是指乡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直属的行政单位。
企业的隶属关系分为以下几类:
1、央企
2、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企业。
3、地区(州、盟、省辖市)是企业。
4、县(旗)属企业
5、街道企业
6、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局下属的乡镇企业)
7、乡镇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乡镇企业局下属的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局办的企业)
8、其他工业企业
9、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下的企业,根据哪一方是主要领导,应分为央企或地方企业。
10、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军兵种、各大军区、集团军所属的国有工业企业划为中央企业。
11、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区办的国有工业企业划入省属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