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充分利用教学环境、师资力量、教学设备、专职教学和规范化管理等优势,并对学生进行了与普通本科相同的四年学习。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发给本科毕业证书。这种办学形式也是全日制的,当时只是试点,简称“全日制本科实验班”。

学校充分利用教学环境、师资力量、教学设备、专职教学和规范化管理等优势,并对学生进行了与普通本科相同的四年学习。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发给本科毕业证书。这种办学形式也是全日制的,当时只是试点,简称“全日制本科实验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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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本科不同于自考,但也是自考的一种。虽然高校一直在扩招,但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考生落榜。为了满足这些考生的需求,教育部在山东进行的试点是一种新的本科教育模式。

毕业证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是国家承认的,可以报考国家公务员、研究生、事业编、司法、注册会计师等考试。普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要求所有课程参加全国或省统考。

政策基础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方案》(考委〔2011〕4号)精神,为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纵向衔接和横向沟通,提供多元选择机会,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培养山东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高素质应用型、技能型人才,更好地发挥高等教育社会助学组织的作用。《关于公布的通知》(鲁招考[2010]35号)公布的《试行办法》修改如下:

一、的指导思想是加强对考生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高素质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加强自考助学,科学合理评价考生学习成绩,提高自考质量。二、试点院校审批拟参加试点的院校向所在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进行初审并报省级教育考试院,省级教育考试院组织专业考官对试点资格和试点专业进行审批。每年省市招生考试机构和考官学院组织评估,评估不合格的试点学院将取消其试点资格。报考人数达不到要求或经审批后2年内无报名考生的,自动取消飞行员资格。三、试点专业的批准由试点院校提出申请,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会同专业考官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开设或停止试点专业。四、飞行员考试考生报名(一)飞行员考试实行报名制。每年12月底前,试点院校将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报名信息报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受理,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将合格考生信息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二)试点院校只能接受本校学生报名,不得将校外考生和其他学生组织纳入报名范围。五、考试组织及要求(一)课程考试:专业考试计划中规定的所有课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全国统考的统一要求组织考试,试点院校所在的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设置考点、安排考场、组织监考。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必须是试点院校的在册学生,试点院校按照省、市报名管理办法办理集体报名手续。(二)实践课程考核方式:合格试点考生取得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成绩,可折算为自学考试相应的实践环节考核学分,占课程总成绩的50%,占参加统考成绩的50%。将两个分数相加,计算出课程的总成绩。(三)各专业毕业环节的考试由各专业考官院校组织实施。(4)考试费用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韩非〔2012〕31号)的规定执行。六、学籍和考试管理(一)试点高校必须按照省市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完整规范的学籍档案。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材料和实践课程评价结果应当报送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二)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专业考试计划的全部课程和毕业环节经试点院校考核,并经省、市招生考试机构考核合格后,可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管理办法》办理毕业手续;在上述条件下,本科专业必须取得专科以上毕业证书,方可办理自考本科毕业手续。(3)参加过本科专业试点考试的考生,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省有关规定,申请获得学士学位。(四)参加驾驶员考试的考生

(三)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试点机构的注册、考核、监督、检查和评估。试行办法的实施本修订后的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鲁招考〔2010〕35号)不再执行,已按《关于公布的通知》(鲁招考〔2010〕35号)报名的考生按修订后的试行方案执行。

201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