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乡约、汉字、拼音是xing yu Lu,指的是村里制定的共同约定;指在官员的命令下掌管村庄的人。《宋史吕大防传》:“都说合则以德,分则以业,分则以过失,分则以礼俗,分则以患难见真情。”
“村约”是邻里之间互相鼓励遵守,互相救济的制度。
通过村民的接纳、自我约束和相互认同,保证当地社会成员的共同生活和进步,是一种理想。追溯禁乡规理想的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朝。《周礼地官族师》说:“五家为比,十家为会,五家为伴,十家为会,四家为宗,八家为会。让他们互相保护,互相接纳,刑罚有赏有分,让他们为国效力,为国效力,同葬。”
中国最早的成文的村民自治制度,可能是北宋学者吕大钧、吕大临等兄弟在北部熙宁九年(1076年)制定的《吕氏乡约》(原名《蓝田公约》)。这个农村公约的四个主要目的是使邻里的村民能够“在美德和勤劳中互相劝导,在过失中互相规范,在风俗和礼仪中相遇,在逆境中互相同情。”其内容非常丰富,契约包含道德与职业忠告、过失、礼仪与习俗交集、患难与共四大项。关中卢氏乡约实施没多久,北宋就被金人灭了。卢氏乡契约是短暂的,很快就被遗忘了。
南宋以后,朱重新发现了这份农村契约,并据此编纂了《增损吕氏乡约》,使陆的农村契约再次名扬天下。
到了明代,朝廷大力倡导和推行乡村公约,《南赣乡约》应运而生,影响最广。明朝嘉靖年间(1522 ~ 1566),朝廷推广王阳明的方法。“嘉靖至嘉靖间,部治天下,举行乡约,普遍增加和损害了王文成的公教。”《南赣乡约》与《吕氏乡约》的重要区别在于,1518年王阳明颁布的《南赣乡约》是政府力促的乡村组织,属于官治传统,《吕氏乡约》是自动的民治乡村组织。
明朝发展起来的一套集乡约、嘉宝、社学、社仓于一体的乡村治理体系,到了清朝就被抛弃了。所以王蓝茵曾对我说:清代的乡村治理不是明代乡村治理的发展,而是《吕氏乡约》年的异化传承。
最早撰写近代农村承包制专著的杨开道老师,甚至在他的《中国乡约制度》一书中设想:“假以时日,整个乡村治理或许能够打下坚实的基础,成为中国民治之书。”清代乡村治理是分裂的,破坏了乡村治理的完整性。乡约归礼部管辖,单纯用来教化民众,主要是传神谕。嘉宝和社仓由房部管理,专门用于捉贼保民,社学专门用于教育,社仓专门用于救济。各种制度的割裂,打乱了晚明一个发展良好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发展,乡村公约变成了传谕的“政治谈”,只是一套常规的政治教育。
综上所述,明清以来,汉人和满人推行的乡政府和乡约,大多具有鲜明的文化性,很多都有官治传统,即按照封建礼教教化和约束民众。这与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壮族地区乡镇治理的传统惯例明显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历史上壮族人的聚集地多为偏远山区,历来是
养老制度(又称村养老制或村养老制)是壮族先民进入宗法公社后所奉行的一种村民自我管理制度,一直保持到1949年前夕。领导者老的首要职责是制定并监督实施村规民约,即习惯法,以维持村庄正常的生产和生活。这些习惯法由杜老或村老或村老提出,并与全村成员讨论。被草拟成文章,发表在木签或石碑上,但大多没有形成文字,一般都是口口相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