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总结出的监督执纪新理论新方法,是对“古为今用、救死扶伤”方针的继承和创新。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及其内涵是什么?
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式是“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使咬耳扯袖、脸红出汗成为常态”。其内涵是强调“预防疾病”的理念,要求全体党员勇于自我批评和自我监督,形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同时,要强化组织责任,强化组织监督,严格把握和控制,小错要问,小错要改,远离纪律和规矩的“底线”,防止一时失之于宽、进度慢、防患于未然。
第二种形式是“党纪和组织处理应该成为多数。”其内涵是强调“歪树”的概念。对因自律不严、常态化监管不力而触及党纪国法“底线”的,抓早抓小、动辄追责,及时处理纠正,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小灾酝酿成大灾。
第三种形式是“严惩严重违纪,进行重大工作调整的应该是少数”。其内涵是强调“疗愈树”的概念。对违纪情节严重但不足以成为“犯人”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以达到拍脑袋、用猛药、救命的目的。
第四种形态是“只有极少数严重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其内涵是强调“连根拔起烂树”的理念。对于这样严重的腐败分子,除了纪律处分,还要坚决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打击,及时清除党内毒瘤,维护党的健康肌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