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七五”普法规划,结合即将到来的“6·5”环境日,进一步普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集中展示和巩固全市环保工作成果,用法治呵护绿水青山,科尔沁区司法局、科尔沁区环保局于2018年5月17日----5月23日举办了《环境保护法》系列宣传活动。活动期间共悬挂宣传条幅200余条,举办各类宣传活动10余场。2018年5月17日,科尔沁区司法局和环保局联合在区财政培训中心举办《环境保护法》法律知识培训会。由街道、镇和各科局的主要领导及各重点企业的领导共150余人参加会议。于5月23日在文化体育广场联合开展了《环保法》大型法治宣传咨询活动。科尔沁区各街道共计千余人参加了活动。现场共布置宣传展板62块,条幅36条,向现场群众发放法律书籍、普法宣传扇、环保购物袋、法治挂图、宣传单共计8000多份。
【重点宣传内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着重解决因长期粗放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主要亮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次明确“环境保护优先原则”
新环保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加大违法排污处罚力度,按日计罚无上限。
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赋予环保部门相应执法措施
新环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三)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力度
新环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四)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补办环评将成为历史
新环保法第十九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新环保法贯彻了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纳了各方面的共识,体现了今后相当一段时期我国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新环保法的诸多创新性规定,为中国经济的绿色转型提供了重要依据。
【活动特点和效果】
培训班由普法讲师团成员,原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志杰律师做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问题交流》讲座,系统讲解《新环保法》的立法原则、环保法配套法律法规、内容亮点、生态保护红线等,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以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言语,为大家上了一节生动的环境生态保护课。
系列宣传活动旨在向全区群众普及宣传新《环保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提高群众积极参与保护环境的意识与自觉性,呼吁全民参与到建设美丽中国的行动中来。增强全民的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做到人人参与,全民行动,逐步形成爱护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质量的良好法治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