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上述证书的领取和延期工作。
1、“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评价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评价证书有效期届满时重新进行评价:
(一)企业负责人(甲类):
(一)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所在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因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三)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
(四)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
发证机关认为需要重新评估的其他行为。
(2)对于项目负责人(B级):
(1)建设项目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
(2)项目建设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本人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三)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
(四)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
发证机关认为需要重新评估的其他行为。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
(一)企业安全监管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所在企业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工程项目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所在企业或项目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三)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
(四)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
发证机关认为需要重新评估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