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13号)的规定,根据《公安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自主报名工作方案》,为适应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新形势,加强收费管理,现就我省驾驶证考试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驾驶证考试费用及标准:

(一)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证考试费用:科目一(理论考试,下同)每人100元,科目二(实地驾驶考试,下同)每人260元,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考试,下同)每人200元。

(二)三轮车、摩托车、拖拉机驾驶证考试费用:科目一每人100元,科目二每人100元,科目三每人80元。

(3)持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首次考试达到12分的,应当参加考试;且一个记分周期内第二次及以上达到12分者,必须参加考试;因逾期换发、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导致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未满两年的,按规定需要参加相应科目考试的,执行上述收费标准。

(四)残疾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按上述标准减半。

(五)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每个科目应当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重新报考,按规定标准收费。

二、以上费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转发\u003c财政部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渔〔2010〕64号)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交警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实行银行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费〔2001〕10号)的规定,收入分别按30%和70%的比例按时足额上缴省级。

三、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部门要在持有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