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条件要求具有法人资格、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民办学校应具备法人资格。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要,符合《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办学许可证》相关要求规定1、符合办学条件,符合设立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3、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