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92年9月29日。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对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实施自律管理的组织。[1]
协会的宗旨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为省内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服务;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依法管理全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
下属组织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下设综合部、业务监督部、考试培训部和信息编辑部。
协会章程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02年3月27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ZICP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本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自律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的社会公德。履行“服务、监督、管理、协调”职能,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会接受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全省行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年检和注销;
(三)负责会员的审批和管理;
(四)组织实施行业的职业标准和规则,制定和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和推动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培训;
(六)组织实施全省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
(八)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
(十)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成员
第7条成员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相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4)优先考虑本局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要求和建议;
(六)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7)第八次会议是自愿的,可以自由退出会议。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遵守本会纪律,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接受本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七)完成规定的职业后续教育和学习任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俱乐部,应当书面通知俱乐部,并交回会员卡。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建议其退出会员或者被除名。
会员管理按照本会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
(五)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的会员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选举、协调和特邀产生。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换届选举的,须经董事会表决,报浙江省财政厅审核,浙江省民政厅批准。但延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政府任命的理事和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执行董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省级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或罢免委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