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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2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全国法律法规数据库是什么?

三、法律法规哪里查

一、1992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现予发布,自1991年2月1日起施行。

李鹏总理

1991年1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制定。

第二条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依法没收、征用、征收、收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

(三)未确定为国家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原、山岭、荒地、滩涂、河滩等土地。

第四条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号,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确认使用权。

土地证书的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林地、草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认,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的确认,分别按照《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未开发和未利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依法变更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因依法出售、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依法买卖或者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第七条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第八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地的乡、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颁发土地证书。

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九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土地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状况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计划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地方土地调查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于实施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乡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必须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开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一次性开发1万亩以上、2万亩以下的土地,必须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一次性开发2万亩以上的土地,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四条将耕地改为非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承包的土地以及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建房、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砂、取土。

在前款规定的土地上从事采矿、采石、挖砂、取土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采矿、挖砂、取土后可以复垦的土地,必须由用地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进行复垦,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复垦后的土地进行验收。

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国家进行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国防建设和举办社会公共事业,应当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持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建设用地申请,划定用地范围,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和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建设用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批准,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性或分期划拨建设用地。

(四)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实际用地情况进行检查(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实际用地情况进行检查)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称征用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包括建设项目征用耕地3亩以下和其他土地10亩以下,合计3亩以上10亩以下。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依照第十九条规定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指定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耕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在耕种期间不得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种植多年生作物,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当按时归还。返还时土地上有青苗的,建设单位应当支付青苗补偿费。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在征地范围外增加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确需增加临时用地的,应当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临时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乡(镇)村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农业生产用地,不得超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的乡(镇)村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第二十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宅基地和其他土地的,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房的,应当经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向土地所在地的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使用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经村民代表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经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批准。

第二十七条回原籍定居的工人、退伍军人、离休干部和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房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建设农村集贸市场,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利用原有宅基地;确需另外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除责令违法行为人退赔外,处以罚款的,按照违法占用金额30%以下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除责令违反者退还土地外,处以罚款,违法用地按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严重破坏种植条件的,除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整改外,处以罚款,按照耕地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处以罚款;因土地开发造成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罚款和滞纳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利用废弃耕地非法占用土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建设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被依法处罚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查封继续施工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第三十七条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或者伪造、篡改土地统计资料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受到侵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作出处理决定后,侵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被侵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1991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全国法律法规数据库是什么?

网页链接的是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是政府组织的查询法律法规的权威网站,不是商业网站。

这个权威网站不仅可以查询实时更新的法律法规,还可以看到相关解读,以及法律法规是否失效。

三、法律法规哪里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全国法律法规数据库开通仪式。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贯彻公益性、权威性、公开性、及时性和共建共享原则,收录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275部、法律解释25部、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决定147部、行政法规609部、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6万余部、司法解释637部,涵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最重要的内容。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立法工作的主导作用。第五十二条NPC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要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和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经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NPC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根据NPC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监督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实施。第五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起草。专业性很强的法律草案,可以由相关领域的专家起草,也可以委托相关专家、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起草。第五十四条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交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法律修改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比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重大分歧的协调和处理情况。第五十五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第五十六条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表决的法律案,提案人认为有必要制定法律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和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应当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第五十七条法律应当规定施行日期。第五十八条主席令签署和颁布法律,应当规定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实施日期。该法签署颁布后,将及时在《NPC常委会公报》、《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站》和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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