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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妇女权益保护法必须坚持什么原则?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我国妇女享有哪六大权益

四、怀孕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

一、妇女权益保护法必须坚持什么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现性别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和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保障妇女权益。第三条各级妇女联合会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权益,团结教育妇女,动员社会力量,协助人民政府,发展妇女事业,为妇女服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妇女权益保障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妇女权益保护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对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受理群众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并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五)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必要时组织调查,提出夜间独留的意见;

(六)总结和推广保障妇女权益的先进经验,表彰和奖励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七)办理与妇女权益保障有关的其他事项。

妇女权益保护机构设有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妇女权益保护机构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制止、检举和控告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对侵害妇女权益的举报、投诉和申诉,有关部门必须查明事实,严肃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二章权益保障第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女农民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进修和培训中不得歧视妇女。

劳动部门应进行就业前培训

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医疗保健费用应予以保障。

不得安排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有害胎儿和婴儿健康的作业。

任何单位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将女职工转为富余职工或者违反规定降低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晋升、晋级不受影响。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在分配住房、出售公房和集资建房时,不得歧视女职工。第十九条建立并逐步完善女职工生育基金社会统筹制度。市、县(区)和有条件的乡镇设立女职工生育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筹集,用于女职工生育补偿。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普查,发现病人,及时治疗。

卫生部门应定期对农村妇女进行妇科病普查。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以性别、经济收入等为由限制或者剥夺妇女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在承包土地、审批宅基地、分配“农转非”和承包工程等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发言权。第二十四条农村妇女结婚后,根据户籍管理条例,可以保留本地户口,也可以将户口迁入配偶所在地;农村妇女嫁给城镇男子,户口未迁入城镇的,原户口所在地保留其户口。农村妇女离婚后,可以保留当地户口,也可以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将户口迁回婚前户籍所在地。

农村妇女结婚或离婚后要迁户口的,由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循规蹈矩阻挠。

农村妇女结婚、离婚后,其子女与户籍所在地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我国妇女享有哪六大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中国妇女享有文化教育权、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婚姻家庭权六项权利。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就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听取妇联组织的意见。

第10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就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听取妇联组织的意见。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保障妇女权益的意见和建议。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中国妇女享有文化教育权、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婚姻家庭权等六项权益。政治权利主要表现在能够像男性一样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还规定国家应当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对于文化教育权,主要是指女性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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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怀孕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

怀孕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1、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另外,根据很多地方的法律法规,晚育的女性可以额外享受30天的产假;可以凭医院证明向单位请病假,但是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工作,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以上是法律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4、妊娠治疗。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怀孕女职工在本单位医疗机构或者指定医疗机构检查分娩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所在单位承担,费用由原医疗基金渠道支付。5、胎儿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生证明需要休息的,其休息时间按照单位执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6、劳动争议处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称,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此外,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要求改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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