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很多关于刑事案件案例的知识,也有很多人为大家解答关于真实刑事案件案例大全的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内容导航:

一、刑事案件案例

二、刑事案件案例

三、刑事犯罪的案例?

一、刑事案件案例

[案例]

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汽车司机。于1994年2月1日、3日19时许,酒后驾驶无牌小轿车,载着张、唐从某市某街道上。超车时与留在机动车道内的郑某及其儿子李某撞倒,致李某死亡,并将郑某的皮带挂在车下。这时,肖某将车停了下来。被告人张某、唐发现车撞到人后,有人来追车,即对肖说“有人来了,快跑。”肖某明知车下有人,驾车将郑某拖行500米,致郑某颅底骨折、大面积脑挫裂伤、严重胸腹联合伤、急性创伤360问答休克死亡。事后,张两次对唐说:“不要把撞人的事告诉别人。”公安人员第一次讯问张某时,张某称不知道事故是什么时候发生的,直到唐家门口他才知道。公安人员当天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张某交代了廷错利用案件的基本真相。市人民检察院对肖犯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张犯窝藏罪,唐犯包庇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来害怕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系手指不良村职工,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无牌小轿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该车撞死他人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明知他人被撞倒挂在车底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制裁,不顾他人生死,继续下沉,让被害人郑某在车内拖行50面,等将郑某杀死30余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对案件基本事实供认不讳,未作伪证:被告人唐某没有为肖某提供藏身之处,也没有帮助其逃跑。张某、唐的行为均不知情,不构成犯罪。法院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抗拒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小碧区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告被告人张、唐无罪。一审宣判后,肖某以非故意杀人、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构成窝藏罪、唐构成窝藏罪为由,对魏静提起长期诉讼。

[修订]

二审法院认为,肖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重游驾驶无牌轿车,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驾车离开时,肖某意识到车下挂着一个人,但仍未停车,继续驾车离开。被石湖乡矿弱势人员郑拖行500余米,放任危害后果发生,导致郑创伤性休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肖某所得非故意杀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唐的行为均不知情,不构成犯罪。原审判决停止倪爱的行为并无不妥,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未被采纳。肖一登犯罪手段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他应该被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害人不应该留在快车道上系鞋带等具体情况,肖可以不立即执行。本院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号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维持一审判决肖因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张、唐无罪的部分;撤销肖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肖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案例]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汽车司机。1994年2月13日19时许,何某酒后驾驶无牌轿车,载着张、唐从某市大街上。超车时撞倒系鞋带的妇女郑和留在机动车道上的儿子李,致李死亡,并将郑的皮带吊在车下。这时,肖某将车停了下来。被告人张某、唐发现车撞到人后,有人来追车,即对肖说“有人来了,快跑。”肖某在明知车下有人的情况下,驾车将郑某拖行500米,致郑某颅底骨折、大面积脑挫裂伤、严重胸腹联合伤、急性创伤性休克死亡。事后,张两次对唐说:“不要把撞人的事告诉任何人。”公安人员第一次讯问张某时,张某称不知道事故是什么时候发生的,直到唐家门口他才知道。当天公安人员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张某交代了整个案件的基本真相。市人民检察院对肖犯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张犯窝藏罪,唐犯包庇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原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无牌汽车上路行驶,造成该车撞死他人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明知他人被撞倒吊在车下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制裁,不顾他人生死,继续驾驶该车,将被害人郑某拖行500余米,致郑某死亡。其行为也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对案件基本事实供认不讳,未作伪证:被告人唐某没有为肖某提供藏身之处,也没有帮助其逃跑。张某、唐的行为均不知情,不构成犯罪。本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肖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告被告人张、唐无罪。一审宣判后,肖某以非故意杀人、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构成窝藏罪、唐构成窝藏罪为由提出抗诉。【改判】二审法院认为,肖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无牌轿车发生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驾车离开时,肖某意识到车下有人悬挂,仍不停车,继续驾车离开,将被害人郑某拖行500余米,放任危害后果发生,导致郑某创伤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肖某没有故意杀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唐的行为均不知情,不构成犯罪。原审对他们的判决没有错误,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未被采纳。肖某犯罪手段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害人不应当留在快车道上系鞋带等具体情况,肖某可以不立即执行。根据1979年0755至79000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维持了一审判决中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肖有期徒刑六年,宣告张、唐无罪的部分。撤销肖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肖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交通肇事罪并罚六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刑事案件案例

a在B索要12万元欠款时与B发生争执,并用剑刺伤B。然后翻遍B的口袋,放了一张信用卡(有8万存款)和一张3万的现金支票。然后,甲方用信用卡消费4万元,等待银行用B的身份证出示3万元的现金支票。被抓获归案后,A某交代:当时我以为12万元的欠款回不来了,干脆把B某杀了很久。a还交代,大约半年前,他碰巧遇到C,见周围没人,就悄悄开走了(车估价20万)。我想开车去其他地方卖。到了郊区,A翻遍了车里的财物,发现了一张警官证和一把手枪。我很害怕,就把车开回了原来的地方。另查明,A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三年前被假释。甲杀死乙时,正处于假释缓刑期。

问:1。什么构成犯罪?

2.犯罪数额怎么算?

3.A制止偷车犯罪了吗?

4.A的假释考验期是几年?自首成立吗?是否构成累犯?数罪并罚怎么处罚A?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案件案例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真实刑事案件案例大全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