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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中国境内公司法的全文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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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是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经营范围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钍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公司必须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员工的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第十八条公司员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公司应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和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在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已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变更登记。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

第一节设立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所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具备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公司设立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签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

(三)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行使权利。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检查。

第三十四条股东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得红利;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权按实缴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者不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二节组织结构

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选举产生一名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同意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其他国有投资者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其他成员可以包括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董事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未能改选,或者因董事在任期内辞职而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t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了董事会。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

监事会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时,半数以上监事应当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因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不足法定人数的,在改选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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