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是指受害方(包括个人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在新闻和法律中比较常见,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虽然这个词受害者常见于新闻和法律文章中,它并不特指构成刑事案件的侵权行为。任何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都可以被称为受害者。
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是当事人之一,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证人的作用;如果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他就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自诉案件中,受害人是自诉人,享有当事人地位。受害者和证人的主要区别在于受害者与案件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诉讼权利包括:指控犯罪的权利;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人民对检察院的免予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上诉。同时,被害人有遵守法庭秩序、如实向司法机关报案的义务,不得夸大犯罪行为、捏造事实或者诬陷他人[2]。被害人是指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广义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狭义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一方,居于原告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