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一律差额选举。具体区别是,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2、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秘书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一名,进行差额选举;如果只提名一名候选人,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的候选人名额应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名额应比应选名额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
具体差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实行差额选举。提名人数超过差额的,经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以多数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间接选举应在深思熟虑和讨论的基础上进行预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