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解答
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案件调查人员以外的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席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应当终止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