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员工不辞而别该如何处理
员工不辞而别,“主动辞职”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的终止。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1、企业应履行管理职责,督促员工上班。
因为企业和员工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员工不会无缘无故来上班。企业不问,就是管理失职,企业应该给员工发提醒。但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要以邮件(提醒函)的方式发送到员工预先确认的地址(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地址或就业登记表中规定的地址),督促其在指定时间复工,告知其如有特殊情况应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应证据,并告知其逾期不归的后果。
2、(提醒函)员工在规定期限发出后仍未返回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的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已经建立工会的,应当将解散情况通知工会。
3、企业应当及时向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按照员工事先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邮寄的文件应当在邮件封面注明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企业能否依据约定要求员工赔偿一个月工资
部分企业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未提前3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企业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事实上,这个协议是无效的。
首先,薪酬是员工付出劳动应该得到的回报。即使员工辞职没有提前30天通知企业,企业也不能扣员工工资。
其次,劳动合同法只允许竞业限制或服务期两种情况下约定违约金,其他情况下不能约定违约金。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赔偿的实质是约定违约金,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最后,企业应当承担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只有证明实际损失金额,才能向员工主张赔偿。
三、如何解决损失赔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为此提起诉讼显然没有实际意义,因为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不成正比。另外,员工不辞而别,不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况,所以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设定违约金来限制这种行为。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招聘、录用人员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按双方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损失计算方法和大致金额与现行法律规定并不冲突。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离职未提前通知单位的,单位损失按通知日期折算,从最后一个月工资中扣除,作为单位找人补岗的费用。这种做法与现行规定并不相悖,也符合企业的实际运作。
以上是“如何应对员工不辞而别”的相关内容。企业对员工的待遇不能不告而别,必须按照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向员工送达解除通知,否则将面临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