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作为依法设立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要完成其基本职能,必须享有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的特定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公司章程自主经营。

章程是学校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根据机构章程,学校可以独立组织和实施管理活动,做出管理决策,建立和完善自己的管理制度,无需向行政主管部门请示细节。学校依据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是学校法人地位的重要体现,是学校法人地位落实的重要保障。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的基本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最基本的权利。根据这一权利,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的规定,自主组织实施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招生权是学校的一项重要权利。学校有权根据自身的办学目标、培养目标、发展规划和实际办学条件、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4.管理学生的状态并实施奖励或制裁。

学校有权根据主管部门关于学籍管理的规定,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受教育者,制定学籍、纪律和考勤、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的具体办法,实施学籍管理活动。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惩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奖惩办法。

5.向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向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是学校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必然权利,也是学校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有关学业证书管理的规定,按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学校向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应当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并接受主管部门和受教育者的监督。

6.聘用教师和其他雇员,并实施奖励或惩罚。

学校有权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教职工聘任和管理的具体办法,自主决定有关教师和其他职工的聘任和解聘,自主实施对教师和其他职工的奖惩等具体管理活动。即学校有依法管理教师的权利。

7.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学校有权管理和使用其占用的场地、校舍、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办学经费及其他相关财产,必要时可以处分其占用的财产。但学校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教育经费投入和学校财务活动的规定,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学校的正常发展。[第页]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这是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抵制非法干扰而确立的一项重要权利。学校有权拒绝和抵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并可以受行政德

该权利是指除上述八项权利外,学校还享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同时还包括未来将要制定的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相关权利。

简而言之,学校拥有自我管理、教育教学、招生、管理学生、颁发证书、管理教师、管理设施经费、拒绝非法干涉等权利(如复议和诉讼)。

《教育法》在列举了学校的上述权利后,还规定“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表明,如果学校的上述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国家将通过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来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由上可见,学校的权利是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自主管理教育教学,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也就是说,办学自主权是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独特的基本权利。如果你不享有这种权力,就意味着你在法律上不具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即你不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本质上是一种公权力。学校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执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滥用权利,也不得放弃或转让权利。如果学校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滥用这一权利,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失职,侵害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受到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