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776年到1789年,美国人民在之前的13个英国殖民地建立了共和政府,每个政府都成为一个国家。此外,通过1787年的制宪会议,各州的邦联变成了一个真正的法治政府。

这一成果的新颖性体现在建立了一个新的国家,并通过使用“Novus Ordo Seclorum”一词,宣告了“这个时代的新秩序”。但是,在建立政治社会的过程中,美国人追求一个自古以来西方人所信奉的目标:建立一个能够维持稳定和秩序的政府权力,首先要实现这个共同体的目的——以这种方式限制和组织政府,以防止暴政。

这个古老的问题要求政府的形式、程序和制度安排要最适合限制政府的权力,满足共同体的政治权利和正义观念,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宪政。宪政主义认为其目的是解决冲突,冲突构成了政治生活的基本特征,使政府的存在成为必要。

宪政通过程序安排和制度设置实现对政府的制约,创造私人生活和社区的自由。基于这种矛盾的理念,即制定法律和规则的权力应该是至高无上的、有效率的,但同时又应该是有限的、合理的、负责任的。

宪政包含着一种内在的张力,它的建立是为了反对乌托邦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否认权力存在的现实,反对专制主义和极权主义,都是为了容忍权力的无限状态。虽然立宪派承认过去有一些共同的假设,但他们之间的差异有时会导致不协调的冲突。

在18世纪,当美国人民从英国分离出来时,就出现了这样的区别。他们在政治生活中采用了新型的宪政理论,进行了新的实践。

也许美国宪政最显著的特征是它明确依赖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文书,这些文书规定了政府的组织,并确定了指导组织运作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当然,文本在法律、政府和政治中使用已久,英国宪法也包含法定因素。

美国借助政府的文件实在法技术,比之前的工作更加系统和完善,以至于可以称之为一次宪法创新。借鉴美国的经验,现代世界许多国家都采用撰写宪法的形式组建政府。

然而,在建国初期,美国人只是发明了一种新的方法来解决有限政府这个古老的问题。他们的宪法行为被告知有了新的目的——保护个人自然权利的自由主义目的。

《美国基本法宪章》不是简单的政府法令,而是保障自由的宪法。自由的意义,尤其是对任何实际定义都至关重要的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也正是这个问题在州与国家的宪政进程中使美国人民产生了分歧。

1787年联邦宪法的颁布标志着一个决定性的变化,即保护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实施旨在使公民善良和道德成为美国宪政的中心目的的社区共识。因此,美国宪政一方面涉及组织和程序问题,另一方面涉及政治目的等实体问题。

在美国,绝大多数宪法政治都涉及前者,因为许多组织或个人坚定地相信或否认适当政府权力的存在或质疑使用这种权力的方式。但是,宪政最终是规范的,是有目的的。

从有一个机构组织和一定的程序来执行政治事务的意义上来说,每个国家都可以说有一部宪法。然而,并不是每个州都是宪政国家。

按照西方政治传统,宪政只存在于那些权力行使受到一定形式和程序限制的国家。美国宪政在这方面走得更远。

它既追求防止暴政的消极目标,也追求促进个人自由的积极目标。在消极意义上,它应保护个人免受政府权力的侵犯,在动态意义上,它应保护个人不参与政治共同体的决策过程。

从这一点出发,美国宪政提出了政治目的的基本问题,与西方政治哲学的主流相联系。在宪政史上,重要的问题从来不在于创造权力,而在于界定和限制权力。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西方宪政传统采用了两种方法。一个是安排政府内部结构的理论和实践,以便权力可以分配和平衡。

宪政的第二种方法是通过法律,或“法治”来限制政府。在美国殖民时期,英国宪政包括两大流派的宪政传统。

17世纪初的普通法院坚持认为法律优于王室特权。爱德华。

爱德华科克爵士著名地表达了高层次法律控制政府的思想,即他坚持认为“最高权力”不是对议会的描述.……大宪章就是这样的人,他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主权’不是议会的词汇.大宪章是这样一个家伙,他将没有主权。

”)可口可乐还认为,“如果议会制定的一项法律与共同权利和理性相违背,或者其规定不一致,或者无法实施,那么普通法就会控制它,使之无效。“然而,后来议会自己宣布它在制定法律方面拥有最高地位。

此外,1688年光荣革命中对其权力的澄清实际上阻止了法治发展成为宪政的相关政治形式(而1688年光荣革命中的权威学说有效地浓缩了法治的发展)。把法治变成一种政治上相关的宪政形式.18世纪,修正和复兴的混合政府理论所表达的内部平衡的体制结构成为英国宪政的主要模式。

从本质上描述其内涵,英国宪法是一个由制度、法律、惯例和解决政治事件的政府行为惯例组成的结构。然而,宪法也是说明性的或规范性的,至少被认为是如此。

更确切地说是孟德斯鸠和威廉。正如布莱克斯通和其他18世纪作家所确信的那样,英国宪法的目的是保障公民和政治自由。

从现代宪政的立场来看,被当代人认为是英国宪法基础的立法至上与对政府的有效制约是不相容的。但议会仍被认为有道德义务保护英国人的权利和自由,自然法的约束也被认为是对议会立法的有效限制。

而且,通过选举对民意的政治责任也具有制约政府的功能。因此,尽管英国存在立法主权,他们仍然认为他们的宪法是固定的和根本的。

[page]美国宪政始于17世纪,英国殖民者在北美建立了自己的政治、社会和政府机构。以下两个事件在早期的宪法经验中非常突出。

首先,政府的组成主要基于书面文书。公司和专有殖民地的创始文件是《殖民地宪章》,由女王批准,授予特定个人或组织在特定地理范围内为特定目的列举的权力。

根据这些特许状,殖民者采纳了更多的协议、组织法、法令、联盟和政府框架,对政治制度进行了更准确的描述。在有宗教动机的殖民地,更明显的是,政府是相互宣誓的结果,是根据公民-宗教盟约形成的联盟。

因此,美国殖民者使用类似宪法的工具来创建政治团体,定义基本价值观和利益,列出基本权利和组织政府机构。在早期美国宪法史上,第二个引人注目的事件是社区对地方事务的实质性控制。

自然,殖民者采用了英国的政府形式和措施,并模仿了首都的政治文化。州和地方层面的机构以英国模式为基础,其混合政府和宪法制衡的理论也被有效吸收。

然而,这种不和谐的倾向导致了宪政发展的独特阶段(仍然不满的倾向性指向了宪政发展的独特历程)。在大多数殖民地,地方长官的权力取决于王权,而地方议会的权力则基于人民主权和人民之间频繁的冲突,这使得权力的分离和分配成为不同于混合政府理论的政治现实。

此外,普选产生的议会回应了不断增长的选民数量和根据书面宪章行使地方主权的事实,这将共和党因素引入了美国政治。作为英国的臣民,美国人认为他们生活在自由和混合的英国宪法下。

早在革命前,他们与皇室官员发生冲突时,就表达了这样的观点。许多学者坚持认为,宪法是人民和统治者之间的社会契约;立法不能改变根本法,政府是根据根本法获得其形式、权力和合法存在的;政府必须在与人民签订的社会契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此外,一位殖民传教士在1768年提出的选择组织和指导政府的契约必须符合“事物的道德适合性,只有这样,人类的自然权利才能得到保护。”由于将英国宪法描述为包括议会主权的争议,美国人开始认为宪法是出于保护人民自由、财产和幸福的目的而限制权力行使的规范性规则。

宣布脱离英国独立时,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人重温了17世纪的建国经历。他们把自己的历史和政治环境所决定的条件,作为撰写宪法以组织政治共同体的逻辑步骤。

在签署《独立宣言》之前,议会建议殖民地采用的政府形式应“遵循人民选出的代表的意见,特别是促进选民的幸福和安全以及美国的总体利益。”虽然有些人认为按照惯例行事的人应该组成政府,但政治紧迫性和辉格党的政治理论为起草或通过第一批州宪法的立法提供了合法性。

除了两个例子。《国家宪法》最显著的特点,即其文件性,是在决定组建新政府后形成的。

基于美国悠久的建国文献传统,似乎显而易见的是,政治共同体的目的及其对政府的制约可以通过起草一部宪法来更好地实现,而不是像英国那样依靠一部不明确、不准确的宪法来制约政府。毕竟不是真正的宪法。

虽然英国宪法的一部分也是由书面文件构成的,但它过于主观,最终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并预设了“思想使之如此”的观念。美国人坚持认为,宪法的原则和规则对于组织权力和保障自由非常重要,应该从政府中分离出来,客观上以真实的形式固定下来。

这反映了一个非常古老的趋势,尽管它的广泛应用是相当创新的。美国宪政靠的是“(说它使它如此)”的理念,或者至少是希望写点什么,以便得到一个确定的参照,从而使政府更容易达到宪法规定的目的。

国家宪法直接继承了殖民地文件的传统,这些文件创建了政治社区并建立了政府机构。一种形式的创始文件(合同或协议)象征着共同的承诺和协议,许多个人通过它形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并确定基本的价值观、权利和利益。

另一种形式的创始文件(法令或框架)详细规定了政府的内部机构。1776年至1789年间颁布的州宪法中有一半被称为契约,其中包含了界定社会基本价值观的权利法案。

在其他州的宪法中,政府的设计受到了主要的关注。所有的宪法都是以前政治发展趋势的反映;没有哪部宪法会在一张白纸上创建政府机构。

这一事实主要反映在关于建立政府框架的文件中。在这些预见美国宪政发展的更现代的文件中,社区共识的重要性让位于作为宪法主要目的的保护个人权利。

美国革命的政治哲学是共和主义。尽管缺乏精确的含义,但共和主义仍然被非常准确地定义为政府依赖人民的同意,并根据通过代表机构表达的公众意愿行事。

从西方政治思想来看,共和主义形成于17世纪,是为了反对专制主义,维护自由。这些州的宪法属于共和主义的范畴,因为它们通过规定公共决策程序来限制政府权力,并通过这些程序来防止政府官员滥用权力谋取个人私利而非公共利益。

这些宪法也是自由的,也确认和扩大了公众政治参与的权利。根据共和哲学,这构成了个人的真正自由。

但在革命时期的许多方面,国家立宪主义被视为共同体权力和控制的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权利。现在,它可能被认为是不自由的。

根据州宪法,现代政府最重要的权力——制定法律和强制执行法律的权力——被授予立法机关。立法机关不仅没有受到严格的分权理论(建国初期非常流行)所要求的政府内部制衡的阻碍,而且还受到君主制废除后人民主权作为政治权力来源的假设理论的支持。

其行为强势有力,往往通过禁止奢侈浪费的法律和规范财产转移和使用的法律,以限制个人自由的形式宣扬公共美德。虽然《权利法案》已经成为州宪法的一部分,但它对约束立法权的作用不大,因为它们被视为激励而非法律限制。

国家立法机关以人民主权和爱国主义的名义,在政府中塑造了统一的宪政和权力。(时髦的一种政府统一和权力的宪法)[page]通过社区控制机构体现中央集权优势的共和主义,是战时紧急状态下一种有益而必要的权益措施。

在国家主权和警察权力的原则下,创新的共和主义已经成为美国宪法传统的一部分,并为历史上的改革者和激进分子(无论是左翼还是右翼)提供了令人信服的宪政模式。而州议会的行为,因为明显与革命的宪法意义相冲突,变得难以被接受为美国宪政的主要或唯一表达。

这一点在1768年马萨诸塞州的通知函中得到最好的表达,该通知函宣称.在所有自由州,宪法是固定的,最高立法机关从宪法中获得权力和权威。它不能超越宪法的界限,不能摧毁自己的基础。

“然而,这正是发生在美洲共和国。国家宪法是建立政府框架的基本法;但就控制立法权而言,它不具有根本法的地位。

几乎有两个州的宪法是由立法机关起草的,并且可以由立法机关修改和废除。除了使用敦促和咨询的语言----许多宪法中都有这种语言----宪法需要将这些语言转化为对实际权力行使的有效限制。

州宪法也没有使用有效的内部机构制衡来限制州立法机关的权力。18世纪80年代,限制各州立法权的尝试扩大并改变了美国的宪政。

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大会起草和修改宪法,体现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与根本法的区别。1780年的马萨诸塞州和1784年的新罕布什尔州通过国会起草了他们的宪法,并要求宪法的批准应由特别选举的人进行。

从理论上讲,将宪法视为先已存在的先进法律,以确保其不被立法机关修改,是最有效的方法。对立法机关权力的进一步限制可以通过改变政府内部结构来实现。

行政官员被赋予更大的权力,如制衡权),即在部门之间以有限的方式部分地分享和混合职能权力,许多国家认为这是对权力下放原则的修改。两院制是殖民政府的遗留产物,被认为是使立法行为更加谨慎的一种方式。

而且,法院开始在这个过程中扮演更重要的政治角色——把宪法作为一种高级法律,以区别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然而,基于立法主权理论的社区自治传统仍然根深蒂固,难以摆脱对宪政的主要依赖。

许多国家改变这一现象的独立努力自然是徒劳的。改变这种现象的有效方法,如果需要的话,只能来自州际合作,按照殖民地宣布独立时创造的国家制度。

尽管在此之前它对于共和制的政治发展并不十分重要,但联邦内部的各州联盟已经成为宪法变革的焦点。1774年,殖民地召开了大陆会议,作为一个协调和咨询机构,以保护美国的利益,并最终促进国家独立。

战时的紧急状态和州与州之间的通常考虑赋予了国会政治权力,这种权力是通过邦联法规编纂的非正式规则和措施来行使的。从限制授予权力的宪法角度来看,这一规定并不充分,因为虽然表面上赋予了国会做很多事情的权力,但并没有授予对国会至关重要的立法权。

国会最好有决议权和建议权,这其实是要求国家不要干涉。这一规定是违宪的,因为它是由国会起草并由州批准的,没有任何直接的民众权威。

就其组织结构而言,也是违宪的。无论是将国会视为立法机构还是行政机构,它都是唯一一个类似于政府的机构,它只是一个进化过程中的部门制,以将其从完全无能中拯救出来。

作为一个友情联盟,这个规定是一个成功的创始工具。然而,根据这一规定所创造的制度,邦联无法以建设性的方式解决各州行动所暴露出的美国政府的缺陷。

邦联规定了某一领域的政治行为,无论如何,共和制的宪政理论也相应地进行了改革。事实证明,通过修改条例来加强国会的权力是不可能的;而且,人民的自由和财产的不安全感在各州与日俱增,宪法改革的支持者孤注一掷——于1787年5月在费城召开州代表大会——建立了政治才华和宪法创造的不朽功勋。

或许最重要的是,制宪者们给了这一理念一个制度性的表达——即一个国家的宪法,为了实现其授予有限权力的目的,必须具有与根本法同等的地位。除了创造和组织权力,还必须脱离政府,高于政府。

从形式意义上来说,宪法作为一个建国文件,表面上类似于国家宪法。前言解释了文件的缘由,宣告了人民和政治共同体的存在,明确了具体目的,确立了政府的框架。

然而,在实践意义上,制宪者背离了国家宪法的模式。不需要用社会契约的基本原则和共和政府的宗旨,各州宪法的起草者都在用。

宪法的制定者们意识到,他们关心的不是那些尚未聚集起来组成社会的人们的自然权利,而是被社会所改造并与国家权利混合在一起的自然权利。他们意识到这个国家,与其组成部分松散地联系在一起,仅仅是由一些原则和利益联合起来的。

这远远不是一个有凝聚力的完整社区;相比之下,这些国家似乎,事实上,不同于欧洲民族国家。因此,制宪者首先在序言中提出了那几个基本的统一目的和价值——自由、争端、国内和平与军事防御、普遍福利——整个文件实质上规定了政府机构和程序。

因此,宪法作为一部根本法,与其说是一个具有相同意图的共同体的社会契约,不如说是一种内部一致的规范,是一种类似于契约的规范,是构成美国联盟的不同组织和个人的权力、责任、权利和责任的规范。比起早期建国文件的起草,制宪者们更有效地将宪法视为至高无上且具有约束力的法律。

实际上,这只是一个执法问题。建立一个真正的政府,使其能够通过巨大的管辖权直接影响个人,这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潜在困难的合规问题,但在制宪会议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阻碍联邦宪法的约束力和效力的是对古代州宪法的遵从。起初,代表们考虑通过在国会对州法律进行投票来解决这一问题,但这一观点被认为不切实际,遭到反对,并被至上条款所取代。

这一条款表达了联邦宪法对州的至高无上,而且,通过推论,它也高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指出,但在司法部分有所暗示,即宪法的最高效力取决于其在法庭上的适用和解释。

[page]宪法的高级法特征在其起草、批准和修改条款中得到进一步确认和制度化。尽管费城会议的代表是由州议会任命而不是由人民直接选举的,但宪法比国会起草的邦联条例更真实地反映了人民的意愿。

制宪者对不受限制的民众统治的理解并不否认他们认同共和主义,即他们承认政府必须在被统治者同意的基础上获得公正的权力。根据这一认识,虽然人民直接同意制度尚未在国家一级广泛使用,但它已在国家宪法中有所规定。

《宪法》的批准需要国家立法机构的决定,国家立法机构可以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只有代表三分之二州立法机构的国会或国会召集的国会提交的提案获得州立法机构或特别国会的多数通过,才能修改宪法。

宪法修正案的条款加强了宪法高于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的地位。把宪法作为完全固定的、僵化的政治法律,将与统治一个不断扩张的社会的任务背道而驰。

但是,如果宪法需要修改,就应该由人民来修改。这是人民主权,也是美国宪政的先进法律传统。

为了使宪法在实践中成为最高法律,仅仅宣布宪法至高无上并假定人们与生俱来的守法意识会赋予其效力是不够的。这是依靠“纸壁垒”,制定者对其功效一直有很多质疑。

还必须为政府机构作出适当的结构安排,这可以确保权力的行使受到内部的制衡。虽然制宪者的目标是在没有权力的地方建立一个强大的权力机构,但他们拒绝将中央集权视为宪法原则。

授权、分权和权力的相互制约成为其制度设计的主题。与州宪法赋予社区固有的无限权力不同,本宪法授予一般政府这些特殊权力。

在立法机关的设计上,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州宪法赋予立法机关立法权,而联邦宪法赋予其列举权。一个稳定而有活力的政府似乎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行政机关和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

《宪法》赋予这些部门一些更普遍的权力,它们可以根据分权原则与立法部门竞争。然而,正如国家经验所示,权力下放原则本身并不足以限制立法权。

因此,制衡原则是对宪法确立的立法权的进一步限制,通过这一原则,每个部门在其他部门的权力范围内被赋予部分和有限的权力(例如,行政机关通过投票权参与立法,或立法机关参与弹劾程序)。当然,联邦结构提出了一个极其紧迫的问题,即机构的安排,它影响着最高政治法律的宪法现实。

根据邦联条例的设计,权力的划分已经非常明确。现在需要的是将联邦的政治权力转化为能够对其组成部分施加法律限制的真正权力。

为实现这一目标,有必要重组联邦,使之成为一个以人民和国家为基础的复合共和国。一旦这一步完成,宪法的至高无上只涉及主权的划分。

通过赋予中央政府对普遍关心的事务的权力,并允许各州保留对地方事务的几乎所有权力,制宪者分割了主权,从而有效地将其从宪法秩序中剥离出来。关于美国政治体系中不同政府权力的性质和范围的辩论已经出现,但这些辩论的影响是集中在宪法作为联邦组成部分的权利等问题的权威答案来源上。

宪法既是根本法,也是高级法,因为它表达了人民的意志,而在美国,人民的意志是权力的最终源泉。但只有高于作为政治实体的人民,高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能真正制约权力。

当时很多理论家主张人民主权,认为人民可以随意更换政府,行使和平革命的权利,而不考虑任何形式和程序的合法性,甚至在制宪者起草和保证修改宪法时反驳明确的要求。但是我们看到了他们的行为,宪法的起草者抛弃了人民主权不受限制的概念。

他们以限制官员数量、延长官员任期、间接选举、大选区和政府部门的分离和制衡等形式对人民施加限制。虽然这些规定经常被认为是反民主的,与共和主义理论相冲突,但更准确地说,它们被认为是改变了革命时期人民所采用的受欢迎的政府形式。

正如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在《联邦党人文集》(the article 10,Federalist Collection)中所写的,制宪者的意图是“为共和党政府的弊病提供一个共和党的救济。”此外,这一点不应该被忘记。

尽管分权制衡,但国会仍是政府中权力最大的部门,对民众影响最大,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为了使宪法具有永恒先进法的普遍效力,它涉及政府形式、程序和体制结构等问题。

然而,由于程序性事项将具有实质性的意义,手段有时会成为它们自己的目的,因此确定一部宪法的目的是非常必要的。为了防止暴政,这是立宪主义者的目标,必须创造一个人们利益明显不同的空间,这样政治才能出现,宪法的目的才能出现。

如果说一部宪法的实施总是反映政治问题,那么这部宪法的制定就是一种源于政治哲学的政治行为形式。美国人民明确宣布他们宪法的目的是保障自由。

此外,如果政治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那么美国宪法的目的是自由的。但是,自由的概念一般包含在政治利益中,可以从不同的方面来定义。

此外,尽管对自然权利的承认赋予了现代政治新的目的,但美德和道德优势不能脱离政治进程同样是正确的。这些考虑导致了建国初期出现了两种宪法政治自由的概念。

首先是政治共同体的自治自由,它被认为具有使人善良的义务,个人可以将自己的幸福安康寄托于此。二是自然权利优先,普遍坚持个人自由高于共同体的同意,应视为政府的目的。

虽然这些自由概念在理论上相互冲突,但在革命时期它们是共存的。在使用英国宪法权利的语言来抵制英国女王的政策之后,美国人借助普遍的自然权利为他们的国家独立寻求合法性。

战时的紧急状态需要一些果断的政治行动,但这是基于当地社区为了共同利益控制个人的权利。国家通过控制市场、限制个人消费、授予垄断特权、限制进出口等方式干预个人自由和财产。

他们还可以管制涉嫌背叛国家的个人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在许多方面,创新的共和主义将公民个人的权利从属于社区的权利,并将真正的自由定义为通过政治行为追求公共幸福。

[page]为了抵制国家对个人自由和财产的侵犯,1787年宪法的制定者们更加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不是把促进美德和社区共识作为政府的目标。他们建立了社会现实,宪法基于合法的个人利益,而不是在普通公民中促进公共美德的不可实现的理想。

制宪者承认派系冲突是制定宪法的限制性条件,但它也可以被用作扩大和重新定义共和政府的机会。除了仍在许多州得到强烈支持的共产主义理想之外,他们还创造了一种新的宪法模式,即在一个幅员辽阔的共和国中建立一个复杂而强大的政府。

其基础在于保护人民的利益,因为这样的结构和限制可以实质性地保障个人的自由、财产和对财产的追求,从而避免国家立法机关的干预。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法的目的是以牺牲社区利益和普遍福利为代价来实现个人繁荣。

美德和公共利益的概念仍然包含在政治思想和政治过程中。但美德被赋予了新的含义,那就是对私人商业活动的谨慎和理性追求。

立宪派不再告诉人们如何与政治权利和宗教真理的特殊含义相处。相反,它们将通过为社会竞争提供机会和保障公民的自然权利来促进一些目标的实现----和平、经济增长和智力发展。

他们认为这些目标对整个社会都是有益的,从而防止了对社区组织权力的侵犯,无论是地方的、州的还是国家的。宪法的制定者往往看起来是反民主的,因为他们建立了强大的中央政府,摆脱了直接的人民主权和地方社区的控制,他们试图通过贵族精英来管理。

虽然宪法的基础在于人民主权和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但它仍然与在共和国的公民美德指导下的地方社区的统治相矛盾,这是革命的真正意图。虽然革命象征着政府得到了人民的认可,但没有合理的理由将革命的国家制定视为共和原则的唯一正确表达。

这一原则的要点是,政府应当依法运作,公民和政府官员都从属于法律,立法权应当受到宪法这一上位法的制约。这正是美国法治的意义所在,在象征大革命巅峰和伟大成就的1787年宪法中得到了更充分的体现。

制定者的目的必须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是国家解体的危险,另一方面是内部的混乱和外来的入侵。国会的弱点在于无法问责,这确实不利于保护美国利益,也会让爱国人士感到尴尬。

然而,在1787年,尽管各州之间存在实际冲突,但问题并不是联邦完全解体的威胁;在于美国政治和政府的特点,或者说共和党政府的性质和倾向。共和主义是这个国家的基本理念。

没有这个想法,美国将不复存在。18世纪80年代,随着人口增长、经济持续发展和西方殖民的延续,美国也逐渐发展起来。

然而,1776年建立的国家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和控制这种发展的需要。国家太强大,邦联不够强大,不符合共和制的原则。

基于1980年代确定了国会与各州关系发展趋势的共和宪法,制宪者试图通过重构州制和联邦来改革美国政府,以达到保障革命想要实现的共和理想的目的。宪法必须确认和符合人民的主要特征和性质。

从这个角度看,宪法的缔造者们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他们创造了一个复杂的政府,这个政府是授权的,也是分权的,但又是紧密联系和相互制衡的。

政府的权力基于人民同意的原则。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反过来要求宪法确认这一原则,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对于处理公共事务也是必要的。

为了建立一个开放、开放、个人主义、竞争和兼容的社会,宪法需要美国政治的不同元素。宪法不仅仅是一个中立的程序工具,用于记录社会力量的活动,它表达了维护美国可以被称为国家政府的原则所需的手段和目标。

为了建立自由社会,制宪者制定了一步到位的自由宪法。宪法不仅在形式上得到修改,而且很快获得了完全的政治合法性。

州宪法虽然不仅仅是一个冠冕堂皇的文件,但并没有像美国宪法那样在美国政府的实际行为中被引用和适用。此外,新的联邦制度被普遍接受:它很快成为崇拜的目标。

宪法和美国政治头脑之间有着深刻而持久的联系,因为它反映了对人类共同倾向和共和社会现实的清醒认识。宪法创造了一些强有力的机构,这些机构足以吸引有才华、有抱负、对城市发展有深刻认识的人;而且对公共事务的处理有所修改,被很多人认为是一种进步,也让他们对自己创建的政府保持兴趣。

宪法规定了体现共和自由、国家统一和权力制衡原则的组织、规则、程序。这是一个确定的、客观的文件,是可以被引用和适用的,而不是一套没有固定形式、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原则、法令和决定,其有效性也不是仅靠社会内化就能达到的。

但是,宪法的原则和规定是笼统和模糊的,因此允许各种解释。自由、联盟、相互牵制的力量,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含义。

表达和具体化这些概念的规则和制度安排也是如此。表面上看,这种条件是冲突的,但在更深层次上,影响是统一的。

对于组织和个人来说,宪法鼓励他们在宪法确定的要求和规则的框架内追求自己的政治目标。因此,这份文件成为永恒的和有约束力的。

只有最极端的人(如19世纪激进的废奴主义者和奴隶主,以及20世纪实际的极权主义者)才批判宪法是政治行为的框架。宪法之所以具有强制性和有效性,是因为它关系到并有益于政治生活。

宪法是对社会环境的回应,因此具有工具性价值。同时重申,这份文件是法律权力的来源和象征,因此具有内在价值,它不是一场具体辩论的实际结果。

换句话说,人们认为遵守宪法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而不是为了某个特定的政治原因,这一点非常重要。宪法的内在价值一方面在于它涉及美国社会性质的原则的智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在于这些原则被规定在书面文件中。

宪法作为具有约束力的政治法律的地位与其文本的性质密切相关。制宪者在讨论“羊皮纸壁垒”时提出了这个问题。

各州宪法的经验表明,书面条款不足以确保其实施,特别是在限制立法权的情况下。麦迪逊特别指出,以宪法条文的形式规定立法机关必须遵守自己的法律是不够的。

有必要进一步安排政府的内部结构,使其组成部分能够相互平衡。麦迪逊质疑,当个人野心和利益与宪法职责挂钩时,人们会抵制来自其他部门的侵犯。

还有一些“补充预防措施”(对人民的补充责任),将迫使政府控制自己。麦迪逊指出,意见和利益存在多元差异,这对于文本的条款发挥有效作用是非常必要的。

[page]尽管如此,美国宪政主义仍然坚持基本法的文本应该得到恰当的评价。麦迪逊的辅助预防措施实际上是已经写入宪法的规则。

虽然书面文字可能不够,但还是要达到宪政的目的,大多数美国人大部分时间都是这么想的。在大陆会议上,鲁弗斯金(RUFUS KING)指出,他意识到对州权的明确保护,他特别赞同这一点,并应将其视为“一纸空文”。

但是“如果契约的基本条款不足以抵御肉体力量的侵犯,”金宣称,“那么就没有安全,就像没有契约一样。”美国宪法文本已经成为美国政治的固定特征。

它的意义和影响已经得到了多方面的评价。长期依赖的批判传统认为,宪法文件无法达到制约政府的目的,尤其是涉及州政府的联邦政府。

还有人认为,频繁引用宪法会让政治变得无关紧要,这会让政策辩论变成法律辩论,阻碍政府根据他们的利益处理问题。改革者希望寻求更有计划的政治,而宪法通过分散权力阻止了负责任的政党政府的存在,对此他们深感遗憾。

也有人认同宪法正在发挥我们预期的作用:减少真实的政治行为,让公民成为专注于私人经济活动的被动主体,而不是让他们追求公共福利和公民美德。这些批评误解了宪政的本质,所以也误解了宪法的约束力和配置影响力。

如果政治涉及政治共同体的目的、政府的适当角色、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那么我们很难看到宪法可以被认为产生了这样的政治目的或者阻止了某种政治行为。然而,作为现代自由主义的一种表达,宪法确实象征着政治性质的改变。

从依靠自然权利到宪法保护公民权利,正如制宪者们所做的那样,这恰恰是为了组织那种古代政治,那种基于公民对荣誉、尊重、政府和政治或宗教真理的追求,也包括现代革命意识形态的政治。立宪者的立宪主义就是这样一种组织政治生活的方式。

通过某些原则、规则和程序的矛盾配置,确立了宪法的根本法和最高法的地位。它的前提是公民可以在维护社区的同时追求私人利益,宪法试图限制政治的范围和强度,防止以统治者、正义、人民和社区的名义完全吞并一个专制社会。

自18世纪90年代以来,公共政策的倡导者在宪法上制定了许多行为准则。在政治修辞中,宪法语言被非常明确地使用,如正当法律程序、法律的平等保护、权力分立等。

他们援引宪法的原则和价值观来为他们的目标寻求合法性,并就具体要求的含义进行争论。它们与宪法和立法解释的明确主旨密切相关。

政治领导人这样做,不是因为他们坚定不移地坚持某个特定的宪法原则,而是因为他们会在不同的情况下坚持不同的原则。决定性的事实在于与宪法相容的高度公众地位:政策制定者和政治参与者知道人们严肃对待宪法,人们认为宪法是最高法律,并相信它是强大的,因为它包含了政府的合理原则和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事实上尊重它。

因为他们意识到这种民众拥护宪法的普遍偏见,政治组织和个人受到宪法的约束,必须按照宪法的规定行使权力。因此,作为具有约束力的政治法律,宪法塑造了政策和事件的形式和内容。

宪法的这种约束性影响可能会不可避免地受到质疑,因为很明显,宪法的一些要求是非常明确的(比如总统的最低年龄),而许多条款的含义是模糊不清的。面对这一事实,许多学者得出的结论是,对宪法没有唯一的正确理解,认为对宪法有多种可能的理解更为恰当,但没有一种理解具有绝对的合法性。

有学者承认,没有一部真正的宪法,其论点可以得到公正的评价,但宪法在某一时刻的意义是什么,我们希望它是什么,此时众说纷纭。在一个经常被引用的表述中,最高法院说宪法就是宪法。

这种观点会导致一个合理的结论,即美国宪法是不断发展、演变和成长的,它可以通过法官、立法者和行政官员的行动进行修改。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不再是权威性的、解释性的和至高无上的法律。

正如这一分析所揭示的那样,政治和历史现实主义从来没有被宪政理论和宪政政治认为是合理的。从人民及其代表的角度来看,宪法,无论是其程序要求还是基本原则,都具有真实、明确和可察觉的意义。

这种普遍的理解存在于宪法政治之初,当时有一场关于批准宪法的辩论,这种理解可能会继续存在,直到这种普遍的信念,即宪法是它所说的和它所指的文件,消失或被一种关于文本和政治语言特征的更成熟的观点所取代。目前,公众舆论中仍然有一种强烈的倾向,即成文宪法,用托马斯杰斐逊的话说,“提供了一个文本,它使那些警惕的人能够集会起来,并提醒人们,他们为人民的政治信仰确立了太多的原则。

”近年来,在反驳原意法学的过程中,宪法文本的重要性在美国政府中再次被提及。许多法律学者对在解决宪法争端的过程中询问宪法或其制定者的原意是否明智和合法表示怀疑。

有人认为,文本的语言已经脱离了宪法起草者的意思,必须结合原意来考察。而且,我们必须根据解释者生活的历史背景中的时间、地点和可接受语言的意义来理解文本。

有人认为对原意的追问更为直白,认为宪法解释不应受宪法文本的约束,而应根据根本的社会价值、正义理念和道德进步进行解释,因此法官特别适合理解和适用宪法。无论如何,宪法被视为“活的文件”,应该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条件。

虽然可能有合理的理由让宪政与原意脱节,但很明显,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制宪者还是200年前的人们,都不可能对原意的意义和相关性有如此狭隘的理解。制定一部明确而客观的宪法的目的是一劳永逸地决定关于政治和政府的所有最重要的基本问题——直到人民改变主意并修改这一文件。

其目的是从根本上约束后代。如果后来实施宪法的人可以随意替换宪法中关键词的定义,那么这个目标就很难实现。

然而现实依然是,在一些决定和法令中,宪法的原则和规则被重新解释和重新定义,这显然与制定者的意图相冲突,而这些也被认为是政治上合法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最高法院起到了延续制宪会议的作用。

[page]虽然宪法的创立者意图使宪法永恒,并遵守宪法,但很明显,实用合理的宪法文本的语言不能停留在18世纪的意义上。这是宪法的基本目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立法者打算保持不变。

那么,可能的问题是,这些基本原则和价值观——个人自由、国家统一、权力分配和制衡、人民同意和其他价值观——能否在一个权威文本中得到界定,并体现在公法和公共政策中,以满足政治共同体的需要。总的来说,美国的政治历史为这个问题提供了肯定的答案。

但是,仍然非常重要的是要记住,美国政治中有一个至高无上的规则,法律和政府会尽最大努力使公共政策符合宪法文本中体现的原则和规则,符合制定者的意图。此外,原意是在狭窄的实质层面上审查它。

宪法文本被认为具有明确和持久的意义;制宪者的演讲、作品和信件被认为有助于阐明宪法的含义。不考虑文本的实际影响和对原意的批判,这个过程会改变美国宪政的历史特征。

尽管在种族、宗教、文化和社会特征上存在差异,美国人还是在1776年根据《独立宣言》确立的原则建立了美国。虽然它还不成熟,但这个新国家是根据这些原则定义的——自由、平等和政府的同意,以及个人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原则以不同的形式写入了国家宪法。

通过建立这个国家的共和政府,宪法的制定者们确认了这些原则,从而完成了这场革命,并使它永远持续下去。自那以后,美国政治从宪法中汲取活力,并受宪法影响。

此外,美国政治定期从群众运动中更新,群众运动产生选举联盟,选举联盟包括回到你所看到的第一原则,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对于学者和知识分子来说,可能很难理解这种对宪法文本的依恋,他们倾向于将其贬低为“宪法崇拜”。

或许,对宪法的尊重体现了一种基于宪法作为权力来源的行为意识,而不是一种幼稚的形式主义。从这个角度来看,宪法文本体现了建国,宪法中所载的原则象征性地反映了制宪者的行动所明确展示的价值。

建国需要理性的讨论、深思熟虑、妥协和选择;同意、合作和共同宣誓。这些程序价值包含在宪法的具体条款中,它要求政府处于明确的制度结构中,并通过依赖于合作和妥协的协商程序遵守自然权利、同意和权力限制与制衡等实质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