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或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对补贴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

  反补贴措施主要有:

1、临时措施。是继续顺利进行调查的预防性措施,也是进口国调查机决定是否最终征收反补贴税的一种命令前非正式措施。调查机关采取临时措施表明其对补贴的存在以及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做出了初步肯定的结论,但采取临时措施并不意味着必须采取最终的反补贴措施。

 2、承诺。承诺主体包括原产国政府或出口国政府。一旦自愿承诺发生,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调查中的承诺形式不限于价格承诺,还包括取消或限制补贴。

3、反补贴税征收。是指仲裁期间调查机关最终确定的反补贴税。反补贴调查最终确定存在补贴和产业损害的,调查机关可以决定对被异议人补贴的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不得超过已确认的补贴金额。反补贴税的实施期限只能以抵消补贴造成的损害所必需的时间为依据,实施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调查机关经调查确认有“充分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