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证中分批装运条款与分批装运条款的区别
(UCP500)第40条第3款,第41条分别讲了分批装运和分期装运,识别的关键是要深入了解,而不是挑英文单词。(UCP500)第四十一条使用“分期付款”,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信用证中出现“分期付款”一词,就是分期装运的意思。相反,有时信用证中会出现“部分”一词。据我所知,分批装运是指可以在信用证的装运期和有效期内装运,以下三项没有规定:(1)分批装运的次数可以分两次或三次.(2)分批装运的时间;(3)分批装运的货物数量。
分期装运规定了以下三项:(1)期数;(2)分批装运的时间;(3)分批装运的数量。这三样都有,即使信用证上用了“分批装运”,也不是分批装运,实际上是“分批装运”。
“允许”、“允许”和“禁止”(有时是“不允许”或“不允许”)是信用证分批装运英文条款中的常用词。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在信用证中看到“INSTA LM ENTS”这个词,所以不要被“INSTALM ENTS”这个词所迷惑。
二、案例1、案例二实际上是分期发货。
案例一:1998年4月,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英国乔治贸易有限公司按CIF价格条件达成交易,出售棉籽油共计840吨,允许分批装运。对方开出的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棉籽油840吨,装运港:广州,允许分两批装运。460吨于1998年9月15日运至伦敦,380吨于1998年10月15日前运至利物浦。粮油进出口公司8月3日在广州港装305吨到伦敦,计划月底继续装155吨到伦敦,9月底装380吨到利物浦。第一批305吨装船后,准备单据议付,但是单据寄到国外了。8月15日,开证行指出单据不符:“我的信用证只允许分两批装运,即460吨到伦敦,380吨到利物浦。你只装305吨到伦敦,剩下的155吨准备换装,违反了我信用证的规定”后来他答应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对于尚未装运的信用证金额,另一方负责在结案前对信用证条款进行适当修改。(本案例引自袁、和白《(国际贸易实务案例评析)》,第153-151页。)
案例二:1998年10月12日,北海某公司出口一单糖水荔枝罐头给香港客户。信用证规定可以分批装运。信用证数量为2100箱,公司库存为2088箱。由于疏忽,它没有读下面的条款:“如果分批交货,每批的装载数量应为1050箱。”综合理解上述条款意味着允许分批装运,但只允许分两次装运1050箱。公司库存只有2088盒,想全部卖给香港的客户。如果是一次装运或两次装运,信用证必须修改。由于信用证尚未修改,货物可以分批装运。在议付过程中发现单据不符时,公司致电客户说明情况,要求客户授权银行接受错误的单据。给客户的信息是这样的:“因为我只有2088箱荔枝罐头,请授权开证行接受单据。谢谢合作。”同时,中国银行北海分行也与发卡行进行了协商。通过联系发卡行和客户,公司收到了货款。上述案例,案例1和案例3,均违反了第41条(UCP500)的规定,即“其中任何一项未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装船,该信用证将被视为该期及以后各期无效。”
三、如何区分分批装运?
20世纪90年代初,一家进出口公司与非洲国家的一家进口商签订了出口1万吨大米的合同,合同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很快,我们收到了进口商所在银行的可转让信用证,但规定不得分批。总行随后将所有信用证转给5家沿海分行使用。这五家分行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在各自港口通过同一艘班轮保质保量完成了交货任务,并在各自当地银行现场议付,获得货款。但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由于市场变化,米价下跌,进口商不愿收货。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进口商声称交货地点不同,装运时间不同,说我们违反了信用证的规定,分批装运货物,所以要求退还货款。我们坚持认为没有违反信用证的要求。双方存在争议。本案中,买卖双方对信用证转让没有异议,争议的是本案是否属于“分批装运”。在这种情况下,五家公司作为第二受益人,分别执行交付任务。然而,它们是由同一艘班轮运输的。虽然他们取得的运输单据有不同的装船日期和不同的装货港,但根据(UCP500)第40条,不能视为分批装运,我们可以据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