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罗敏终字第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德辉,北京市龙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红军,北京市龙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振,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鹏,河南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邢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7)建民三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邢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孙珍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原审查明,2006年4月1日,被告人邢在接受中央电视台七套节目采访时,提出制作他称之为“世界之谜”的五层挂球陶器的要约,并在节目中明确宣称:我挑战了十年,至今无人想出.如果我造假,我就把我的三层楼里的所有资产都给他,包括2000平米,所以我敢疯狂。并强调“不一定要一样,差不多就够了。我不为难他。他一层一层放进去,可以挂起来。”所以一模一样的事情让别人尴尬。世界上不存在完全一样的东西,就是你也可以做五层,你可以挂在里面。我不在乎你是不是有点歪或者斜。“原告看到被告打赏后,潜心研究,经过多方努力,于2007年1月制作出五层挂球陶。原告的作品完全按照陶瓷艺术本身制作,每一层都是用陶瓷挂起来,先一层一层放进去,再一层一层挂起来。之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始终没有得到回复。被告承认《村规民约》节目中提到的打赏内容属实,但拒绝说明原告的作品与他们要求的不同之处,也没有将作品拿到法庭上与原告的作品进行对比,并告诉他自己的作品是如何制作出来的,与原告的作品有何不同。此外,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60元的维权费用清单。

原审认为,被告人邢在中央电视台实质性访谈栏目中公开向社会公众表示的内容具体、明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表明被告人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构成对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原告孙珍观看节目后制作了符合被告要约要求的作品,并以其行为承诺了被告的要约。因此,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的行为也符合要约承诺的要求,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原告因向被告主张权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孙珍与被告邢制作五层挂球陶器的合同成立有效。二、被告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珍诉讼请求费用260元。三、驳回原告孙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0元,由被告邢负担。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邢不服原判,提出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对本案认识不充分。本案所谓的事实是2006年4月1日CCTV 7播出的节目(一地一火的传说)。上诉人认为,观众只要从头到尾看过脱口秀,就不会认为里面有悬赏广告。原因如下:1。节目一开始就形成了调侃的氛围,上诉人被主持人幽默的提问所唤醒。他满脑子都是狂言和不着边际的话,完全进入了兴奋、固执、虚无的创作思维状态。2.按照常理来说,悬赏广告的要约人所做出的要约都是有准备的,都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或者解决某种棘手的问题。本案上诉人的挑战性语言,是用主持人的话匆匆说出来的,没有任何准备,相当武断。这种为了证明“老子天下第一”的“打赌”行为,不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约。上诉人对该计划下注的意图是不真实的。理由是,上诉人在节目中向主持人表示的2000平方米的楼房产权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无权处分该楼房。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该房屋已由产权人抵押给建设银行。这样,原审原告在节目中看到上诉人威胁要赠送楼房时,就应该先了解“悬赏人”要送给他的标的物是否与“悬赏人”有关系,其意思是否真实。换句话说,“打赏人”说的话可以兑现,如果是玩笑,该怎么处理。另一方面,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应当查明一审被告是否有权处分标的物,以确定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否则必然导致错误判决。3、艺术无价,智慧无形。世界上所有被称为艺术的作品是绝对不可能完全一样的,只有外形或精神上的相似。因此,原审判决生硬地认定被上诉人完成的作品是对上诉人的要约承诺的结果,不仅违反艺术法,也没有法律依据。二、原审判决第一项作出的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原告孙珍与被告邢制作五层挂球陶的合同成立有效。”上诉人无法理解判决结果!原因是从原告起诉到法院确定案由直至开庭,悬赏广告合同纠纷一直在进行。上诉人认为,无论原审判决结果是对是错,都没有理由将悬赏广告合同“偷”成“加工合同”,使判决结果完全脱离本案事实,这显然是法律不允许的。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孙珍答辩称,上诉人于2006年4月1日在中央电视台七套《乡约》节目中公开悬赏制作五层吊球陶的言行,符合悬赏广告合同成立的条件。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完全是在推卸责任。其公开悬赏的言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上诉人主张其在央视的言行不能算数,都是“笑话”以逃避和推卸法律责任的说法不能成立。上诉人否认其悬赏的言行,认为其悬赏的房屋不是自己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经过一年的努力制作的五层吊球陶,已经符合上诉人公开奖励的要求。上诉人拒绝向法庭提交证据,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出示视听资料(2006年4月1日央视七套节目摘录)及房屋产权抵押合同,证明上诉人2006年4月1日在央视七套节目中的言行不实,上诉人房屋仍处于抵押状态。被上诉人孙珍对邢出示的视听资料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无异议,对房产抵押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他认为上诉人兴艺术中心位于联合路73号,而房产抵押合同提供的房产位于联合路38号。央视七套《乡村协议》节目播出日期为2006年4月1日,抵押日期为2006年12月,也就是说房产在打赏后抵押。[第页]

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孙振向法庭提交视听资料(2006年4月1日中央电视台《村规民约》节目七套、邢在其他媒体上的言行摘录)、五层挂球陶,并当庭将其制作的一五层挂球陶砸碎,证明其符合邢悬赏条件,悬赏合同成立。上诉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本案的焦点不是作品的对比,而是上诉人的言行是什么,合同是否成立,对作品是否符合标准不表态。

本院认为,悬赏广告是指悬赏人向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支付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上诉人邢作为中国当代陶艺的代表人物,于2006年4月1日接受了中央电视台七套“村规民约”节目的采访。节目不是广告节目,采访行为也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行为。虽然兴的谈话似乎具有承诺的性质,但他的谈话并不是为了获得利益。他只是在节目中以“陶艺狂人”的形象说话,认为自己的陶艺前辈无法做到。从邢在访谈节目中的整个对话来看,他真正的意思是“我是世界上最好的”,“没有人能做出我所做出的东西”。从要约的角度来看,他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或者说是一种单方拟制,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不能构成要约。因此,上诉人邢在接受中央电视台七套《村规民约》节目采访时制作五层吊球的言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要约承诺,上诉人邢与被上诉人孙珍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涧西区人民法院(2007)健民三子楚286号民事判决书;

二、驳回孙珍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受理费500元、二审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邢负担。

这是最终判决。

主审法官纪

李晓静法官

张强法官

2009年7月21日

职员李君霞

引用法条

[1](一国一地一火的传说)[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