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货居间人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961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一方称为中间人,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委托人。

在居间合同中,所谓的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是指接受他人的委托,为他找到与之订立合同的交易对手,并及时向他报告这些信息。这种中介通常被称为报告中介或指示中介。所谓订立合同的媒介,是指当事人双方受合同当事人的委托,为促成合同的签订而进行的调解和协商。这种中介通常被称为媒体中介。媒体中介的中介活动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也不是代他人签订合同。因此,媒体中介不同于代理商或经纪人。媒介中介的民事活动多种多样,如买卖、租赁、雇佣、保险、出版等。“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其提供机会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或者为其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因居间经纪关系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是期货中介机构在法律上的基本内涵。

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然而,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中,期货经纪人不仅做中介介绍,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交易代理在内的期货交易活动。

其法律责任主要表现在,期货经纪人应当向双方如实报告双方的真实情况和订立经纪合同的有关事项,不得隐瞒。否则,因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不仅无权要求被代理人付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居间人的职责含义

中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方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体联系的中间人。期货市场中介机构是指“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其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或者中介服务”的公民、法人、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经纪人的存在是因为参与期货交易需要交易者有很强的专业性,而大多数交易者缺乏对期货公司及其相关业务的了解和期货交易专业知识。所以需要有人通过他主动向投资者介绍期货和期货公司,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客户分析和预测市场的发展,让投资者的资金尽可能安全地增值。期货经纪人的工作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拜访和讲解,寻找新客户,向合适的投资者推荐期货投资,另一类是分析市场,预测走势,帮助客户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这两项工作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因为期货中介如果没有合适的客户,就无法在市场上体现出来,成为水中之花,镜中之月。也有合适的客户没有很好的分析预测水平。客户的资金无法增加甚至亏损,客户很快就会流失,成为空筐。虽然有些公司的中介的工作会部分分工,但是大部分中介是一体化的,所以中介的工作是细致琐碎的。

  三、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向第三人报告民事法律行为提供信息机会或者提供媒介联系的中介人。干涉权,只提供媒体接触,对委托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没有实质意义,不能成为合同的一方。

以上是125生活网边肖介绍的期货中介机构监管及相关知识。事实上,并不存在所谓的期货机构中间人,期货公司向所谓的机构中介支付佣金也没有法律依据。中介只能是自然人。机构中介如果需要从期货公司拿到佣金退款,必须要有期货投资咨询证书,但是这个证书不存在,存在的机构中介其实是不合法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