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体捐献如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决定无偿捐献自己的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诱导其捐赠。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前款规定同意捐赠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捐献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遗体捐献的原则有哪些

《民法典》第1006条第一款规定,人体捐献应当遵循自主和无偿的原则。

第一,自主捐赠原则。

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捐献自己的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或尸体。在进行活体捐献时,医疗机构对捐献有充分的告知义务,自然人在了解摘取手术的流程、风险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后,会对是否捐献作出独立的表示。捐献的表示必须是捐献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违背、强迫、欺骗或者诱导他人捐献人体。自然人生前可以表示死后捐献遗体的意思,生前明确不同意捐献的,任何人不得捐献遗体。

对于人体捐献的意义,自然人应该有随意撤销的权利,可以在捐献前随时撤销。

第二,无偿捐赠原则。

人体捐献应该是免费的,捐献者不能获得对价。人体不能成为买卖的对象,法律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或遗体。

在这方面,《民法典》第1007条有明文规定。如果违反这一规定,买卖行为无效。无偿捐献的原则并不意味着不允许捐献者收取任何费用。捐献者可以收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

  三、人体捐献的主体有哪些

1、有完全能力的人。对人体捐献有决定权的受试者是年满18周岁且无精神障碍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对人体捐献作出有效的意思表示。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自然人生前不同意捐献,但生前不同意捐献的,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在自然人死亡后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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