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原则
坚持私募的定位,资金信托是买方所有的私募管理业务。信托公司应确保资金信托的风险水平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水平相匹配,打破刚性兑付;
围绕新的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以强化产品监管为重点,明确资金信托业务的运作规则、内控要求和监管安排,推动资金信托监管到位;
资金要求信托公司加强信托风险管理,限制杠杆率和对冲水平,实现风险匹配和期限匹配,防止风险向信托公司不当转移或向金融市场外溢。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解读
一、坚持风险匹配
信托公司或销售机构在推介和销售资金信托时,应当将资金信托划分为风险等级,评估个人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划分为风险承受等级。不得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等级的资金信托。
超过两年未进行风险识别和容忍度评估的个人投资者,或存在任何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的个人投资者,在资金信托再投资时,应重新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二、严格控制关联交易
大股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以及大股东的最终受益人,应按渗透原则作为关联方管理;不得利用资金信托与关联方进行不当交易、非法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机构注资等。
此外,信托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利用资金信托向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投资于公司及其关联方持有的已发行证券及其他资产的,应当事先向全体投资者说明交易对手、交易目的和交易条件,征得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三、不参与滚动资金池业务。
信托公司应当独立设立、管理、计算和清算每个资金信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单独定价的资金池业务,不得买卖本公司管理的不同资金信托产品的信托财产。边肖认为这是解读这个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最重要的一点。
显然,所有集合资金信托投资的非标债权资产总额,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所有集合资金信托实缴信托总额的50%;限制非标准债权的集中。信托投资于同一融资人及其关联方的全部非标债权资产总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30%。
四、服务信托业务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除外。
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利用自身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开展的信托业务。为客户提供资产转移、资金结算、财产监管、担保、继承、分配等委托服务。
保监会对过渡期的具体安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整改压力较大的机构,根据资管新规补充通知精神,明确过渡期结束后因特殊原因难以处置的现有资产,由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并承诺,妥善安排、妥善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