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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大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甲某对被申请人乙公司委托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2020年,申请人甲某与被申请人乙公司签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受申请人的委托为申请人提供自费留学、入学和签证申请服务。其中,合同服务项目及费用约定:“一个学年私人定制成长式辅导和海外院校申请服务共计申请X所学校,最多选择两个国家。委托人需支付受托人服务费人民币18000元。若同时申请到财政资助或奖学金,无需额外支付该财政资助或奖学金作为服务费。”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事项.自收到申请人支付的服务费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提交了包括英国A大学在内的X所英国、香港的大学申请,并在申请人确定选择A大学后,协助指导申请人准备了入学申请和签证申请的相关材料,为申请人办理完成赴该大学留学手续,现申请人就读于该校。申请人认为,在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A大学的入学事宜时,因为被申请人的疏忽,申请人错过了申请该校奖学金的机会,造成了申请人无法申请奖学金的后果,存在违约行为,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而该损失应以申请人的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为准,故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赔偿其违约给申请人造成的实际损失XX元;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认为双方并未约定被申请人代为申请奖学金,从案涉合同的性质及目的来看,被申请人提供的服务的目的为在香港、英国等地为申请人办理申请留学。现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办理就读A大学入学手续并办理了签证,被申请人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且被申请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尽到审慎义务。另外,申请留学人员是否能够取得奖学金,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已经超出留学机构在签订合同时的可预见范围。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申请奖学金是否为违反合同约定?

【裁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根据该规定,委托合同中应当写明委托服务的具体事项和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受申请人委托后,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已为申请人办理完成自费出国留学手续,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该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关于申请人是否应为被申请人申请留学奖学金问题,因双方在委托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且事后亦未达成合意,申请人以此为由主张被申请人违约并请求赔偿经济损失,既缺乏合同依据,又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结语和建议】

委托合同签订时应当明确委托事项与服务范围,并且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样既有利于委托服务的顺利开展,实现合同目的,又有利于合同双方规避风险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有效地采取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