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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2017年12月A公司(某混凝土公司)与B公司(某建设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货款按月结算,月结70%,供货完毕结算后30个工作日支付累计货款的20%,余下10%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提供混凝土14127.5立方,货品价值6541922元,但B公司仅支付了货款5169345元,尚欠1372577元未支付。A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将本案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ODR平台,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B公司在收到ODR平台的通知后在线答复称,其对拖欠货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表示受疫情影响经济不景气,公司经营压力大,无法一次性偿还全部款项且提出A公司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不合理。

申请人某公司对被申请人某公司就买卖合同纠纷提起仲裁案

【争议焦点】

双方对于剩余货款的金额并无异议,在《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裁决结果】

在ODR机制下,案件首先进入谈判阶段。基于以往良好的合作关系,双方在ODR平台的谈判室进行了多次隔空磋商。得知若在谈判阶段达成和解结案,平台免收相关费用,为了不增加额外的维权成本,双方均同意加速协商的进程。最终,在A公司提起申请的5天后双方达成和解方案,B公司分三期偿还拖欠货款并赔偿占用申请人资金期间产生的损失。基于ODR平台提供的文书签署服务,双方在ODR平台在线签署了和解协议,使得案件在未进入仲裁程序前就顺利解决。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我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也可以组织调解。仲裁与调解、和解相结合一直是中国仲裁的重要特色。

【结语和建议】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全球一体化的趋势,跨境商品交易已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虽然仲裁可以很好地解决大额的跨境经贸纠纷,但对于涉及中小微企业的许多交易,仲裁的成本很容易超过索赔的数额,当事人可能会在争端解决前耗尽资金,难以维持经营。因此,快速解决纠纷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在疫情背景下,中小企业的维权之路更显艰难。

与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不同,ODR是一种通过使用电子沟通方式解决纠纷的机制,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通过ODR平台在线进行沟通,除非争议解决到达一个比较正式的阶段,否则没有中立方的介入。计算机协助下进行的ODR程序快捷简便、操作友好,争议各方可以选择最适合他们情况的时间和地点,灵活地参与程序,无需实际见面就可以获得结果,从而避免增加与经济价值不相称的费用、延误和负担。